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芷农(渔)罚〔2026〕3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农(渔)罚〔2026〕3号
当事人:尹XX,性别:男,民族: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433027XXXXXXXXX1417,职业:务农,住所:芷江侗族自治县岩桥镇岩桥社区XX组。
当事人尹XX使用禁用渔具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6月18日凌晨4时31分,农业执法人员蒋智勇、黄瑞民、肖宗平在岩桥镇庙溪口组舞水河边禁捕巡查时发现一名手提水桶,身穿下水裤的可疑男子,执法人员当即叫停该男子接受检查,执法人员向其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了来意,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现场有水桶1个,水桶内有2个装鱼的鱼护,分别装有渔获物(经称重共计2.25千克),在执法人员的询问下,当事人主动到河边取回2个捕鱼的地笼,执法人员对其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执法人员依法将捕鱼工具及渔获物带回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证据扣押,同时将当事人尹XX带回进行询问调查。本机关于2026年6月19日立案调查,通过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及现场查获拍摄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对所用渔具的认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尹XX使用禁用的渔具地笼捕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尹XX对使用地笼捕鱼事实予以认同。本机关于2026年6月28日解除对尹XX物品的扣押。该案于2026年6月29日调查结束。
尹XX使用禁用渔具捕捞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当事人尹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尹XX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过程;
证据三: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尹XX使用地笼捕鱼现场照片3张;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时当事人尹XX现场指认捕鱼工具照1张,当事人尹XX现场指认捕捞水域照片1张,渔获物现场称重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勘时执法人员出示执法照片1张,绘制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现场情况及水域位置;
证据五:证据扣押决定通知书1份及解除扣押决定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机关对当事人所用的捕鱼工具及渔获物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情况;
证据六:关于尹XX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所涉渔具的认定意见书1份,关于尹XX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渔获物种类认定意见书1份,鉴定人员证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所用的渔具为禁用渔具,渔获物均不属于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证据七:农业执法人员询问前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办案程序合法。
本机关于2026年7月2日向当事人尹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尹XX使用禁用渔具地笼捕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具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国家鼓励、支持使用推荐渔具目录规定的渔具从事捕捞作业”。
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二)使用禁用的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第二十五条:《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未涉及的处罚事项,或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导致所涉及违法行为的裁量权基准无法继续适用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处罚的数额:(一)减轻处罚的,处不超过最低罚款数额的罚款。(二)从轻处罚的,处最低罚款数额至最低罚款数额上浮基准值的30%的罚款。(三)一般处罚的,处最低罚款数额上浮基准值的30%至最低罚款数额上浮基准值的70%的罚款。(四)从重处罚的,处最低罚款数额上浮基准值的70%至最高罚款数额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系初次违法并且渔获物较少,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渔获物2.25千克;地笼2个;
2.给予尹XX处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工商银行财政专用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凯旋路127号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