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芷农(兽药)罚〔2026〕1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6-07-16 10:11

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农(兽药)罚〔2026〕1号

当事人:芷江XXX兽药鱼药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8MA4M42YT55

住所:芷江县芷江镇小北街5号X栋XXX室

经营者:龙X    身份证件号码:433027XXXXXXXX002X

芷江XXX兽药鱼药门市部经营劣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6月16日,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芷江XXX兽药鱼药门市部进行了执法检查,向店内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了检查的内容,在检查中发现该店内的氯氰碘柳胺钠注射液,批准文号:兽药字220701480,生产企业:四川省缔一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2月25日,有效期至2026年2月24日,规格:10ml:0.5g/支,共50支(5盒);聚维酮碘溶液,批准文号:兽药字153661574,生产企业:临沂绿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11月5日,有效期至2025年11月4日,规格:500ml/瓶,共3瓶;产轻松缩宫素注射液,批准文号:兽药字110251571,生产企业:宁波第二激素厂,生产日期2023年8月29日,有效期至2025年7月,规格1ml:10单位/支,共30支(3盒);普鲁卡因青霉素注射液,批准文号:兽药字090051449,生产企业:上海公谊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6月20日,有效期至2025年6月19日,规格:10ml:300万单位/瓶,共10瓶(1盒);复方氨基比林注射液,批准文号:兽药字090051316,生产企业:上海公谊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9月23日,有效期至2025年9月22日,规格:10ml/支,共20支(4盒);辛硫磷溶液,批准文号:兽药字040299283,生产企业:山西昌泰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日期:2024年2月18日,有效期至2026年2月17日,规格:100ml:10g/瓶,共3瓶;以上6种兽药标签标注均显示已经超过有效期。其中2瓶辛硫磷溶液的瓶盖上有划痕导致生产日期和到期日无法看清,1瓶超过了有效期,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款;“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规定,2026年6月16日本机关扣押了涂改有效期和超过有效期的兽药,存放在农业执法大队仓库,并于2026年6月18日对该店进行立案,送达了义务告知书、扣押决定书,现场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拍照,做了扣押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对龙X和杨XX分别做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经营氯氰碘柳胺钠注射液进货价16元,销售价22元,共50支(5盒),货值110元;聚维酮碘溶液,进货价9元,销售价15元;共3瓶,货值45元;产轻松缩宫素注射液,进货价5元,销售价7元,共30支(3盒),货值21元;普鲁卡因青霉素注射液,进货价6元,销售价8元,共10瓶(1盒),货值8元;复方氨基比林注射液,进货价5元,销售价7元,共20支(4盒),货值28元;辛硫磷溶液,进货价6元,销售价8元,共3瓶,货值24元,根据询价证实了芷江XXX兽药鱼药门市部经营的该6种兽药进货价和销售价属实,货值共计236元,在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的规定,以上6种兽药应当认定为劣兽药,当事人对经营劣兽药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龙X身份证照片,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11页、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扣押笔录1份,扣押决定书1份,义务告知书1张,超过有效期兽药照片16张,询价表3张,芷江XXX兽药鱼药门市部超过有效期兽药价目表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兽药的事实、金额、单价、数量等事实。

本机关于2026年7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芷江XXX兽药鱼药门市部经营劣兽药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当事人既没有从轻又无从重处罚的情节,按一般处罚,处罚应量罚相当。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兽药)》序号五: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条件:无从轻从重情形的,具体处罚标准:并处货值金额2.9倍至4.1倍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核实的处13万至17万罚款。”之规定。对芷江XXX兽药鱼药门市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劣兽药。

2、没收氯氰碘柳胺钠注射液50支(5盒);聚维酮碘溶液3瓶;产轻松缩宫素注射液30支(3盒);普鲁卡因青霉素注射液10瓶(1盒);复方氨基比林注射液20支(4盒);辛硫磷溶液3瓶。

3、处罚款9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农业银行财政专用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凯旋路127号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10日

打印 来源:芷江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