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4-11-20 11:16

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芷江县民政局

2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芷江县民政局

3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芷江县民政局

4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芷江县民政局

5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芷江县民政局

6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芷江县民政局

7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芷江县民政局

8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芷江县民政局

9

社会团体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首次违法,主动消除影响,已启动注销清算工作(已报纸公告),未造成危害后果。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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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首次违法,主动消除影响,已启动注销清算工作(已报纸公告),未造成危害后果。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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