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芷江县民政局 |
2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芷江县民政局 |
3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芷江县民政局 |
4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芷江县民政局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芷江县民政局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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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县民政局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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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县民政局 |
8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芷江县民政局 |
9 |
社会团体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首次违法,主动消除影响,已启动注销清算工作(已报纸公告),未造成危害后果。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芷江县民政局 |
10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首次违法,主动消除影响,已启动注销清算工作(已报纸公告),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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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芷江县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