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林业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林业行政处罚清单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4-11-25 11:40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1 |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为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危害后果或后果轻微,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 |
2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擅自将其他林地改变为非林地面积三亩以下,已经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八条。 |
3 |
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为 |
及时停止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没有违法所得,属于非经营活动,并整改到位,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 |
1.《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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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芷江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