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芷卫医罚﹝2025﹞010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5-08-15 09:22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芷卫医罚﹝2025﹞010号

被处罚人:***  住址: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路***宿舍   性别: 男  年龄:57岁 民族:汉族  电话:18***77**** 身份证号:****30196***2240**

卫生监督员在2025年7月8日的日常监督中发现***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路***宿舍门口为一位妇女进行拔罐和针灸服务,发现***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并已经你确认:

1、2025年7月8日芷江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的陪同下对***摊贩进行现场检查后在***工作场所制作的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证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活动。芷江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你的陪同下进行检查的情况及对你所做的询问笔录,该二项证据为对本案定性的直接证据。

2、2025年7月8日对你所做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非医师行医行为,以及执法人员依法出示了执法证件、告知了被调查人的权利、当事人和被调查人未在调查阶段对执法人员申请回避等情况。

3、2025年7月8日由你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025年8月1日,本局依法向你直接送达了芷卫医告﹝2025﹞01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等事项,你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非医师行医的违法事实成立。***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行政(转下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接上页)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从轻情形的表现情形:非医师行医不足 3 个月,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按 1 万元计算。本局决定对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给予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20元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没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芷江侗族自治县工商银行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1914011429200015041,地址: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南街。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8月13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打印 来源:芷江县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