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配套制度
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配套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配套制度如下:
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执法事项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执法事项本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执法事项公正处理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遇到下列情况,应当回避。
(一)在行政执法活动前,已发现符合回避条件的;
(二)在行政执法活动前,行政执法人员主动申请回避的;
(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申请并符合本制度第二条之规定的;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新发现符合回避条件的;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决定。
第五条 回避决定作出后,被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的任何事项。
第六条 符合实行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隐瞒应回避的情形,使行政执法有失公正、合理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本单位纪检监察室视情节,依纪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说明理由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说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自由裁量权标准等情况,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等,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第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对权力的监督,确保公开、公正、公平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执行标准、法律依据及裁量结果等情况,应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事项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结果。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事项公开的形式:
(一)通过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公开。
(二)通过办公场所公示栏或电子大屏幕公开。
(三)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公开。
第五条 定期组织对执法科室行政处罚裁量事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社会评议,并将考核、评议结果纳入行政执法综合考评指标。
第六条 未按要求将行政处罚裁量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开的,由市商务局纪检监察室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大行政处罚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在行使重大行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做到公开、公正、廉洁和体现民主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裁量事项主要包括:
(一)处罚在5万元以上及其它特殊案件的;
(二)变更或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重大案件实施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
(四)其他情节复杂或影响较大的案件;
第三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由局领导班子相关成员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违法事实、依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充分发表意见。
第五条 会议主持人组织到会人员对拟作出的行政决定意见进行表决,参加会议的人员审核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六条 集体讨论结束后,应将讨论记录归入案卷予以保存。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适时评估修订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不断变化的行政执法工作要求,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实施的效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各项制度。
第三条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行政管理事项的消失或监管方式的改变,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时,执法科室应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及时进行评估。
第四条 实施评估可采用问卷调查、专家论证、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集各方面、各层次的意见。
第五条 评估由法规科牵头,召集相关科室负责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各项制度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修订报告。
第六条 评估修订情况,由法规处负责向市法制办进行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二0二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