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芷江侗族自治县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提高施工效率,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怀化市预拌砂浆行业发展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怀化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 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无毒无害的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部门负责本县预拌砂浆的发展、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本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执行《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配合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受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对预拌砂浆企业试验室的检验仪器、技术条件、检验记录、质量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对预拌砂浆企业的原材料及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履行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具体监督指导工作由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
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应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协助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部门负责预拌砂浆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适时发布预拌砂浆预算定额。
第七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营运期间的环境监管工作。
第八条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并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做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公安交警、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相关监管工作。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怀化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核准此类项目时,应事先征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并符合预拌砂浆发展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
第四章 生产、销售和运输
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应取得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颁发的试验室合格证书和怀化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证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驾驶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严格按照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生产和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十四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如确实需要使用袋装水泥,按照《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同时配置必要的储存和运输设施,干拌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第十五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每月依法向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符合《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的试验室,应按照《预拌砂浆》(GB/T25181-2019)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按规程和标准要求对原材料、生产过程和成品进行质量检验,并按要求保存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其中出厂砂浆台账按期存放,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音、粉尘、废水等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创建绿色制造体系,组织开展绿色生产,积极取得绿色建材评价认证。
第十九条 预拌砂浆运输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使用专用密闭车辆运输,保持车辆清洁,防止沿途撒落和渗漏。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应当遵守城区货车限行的规定,确需在限制、禁止的时间、路段通行的,应当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通行手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其运输车辆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律法规,必须使用合格的车辆,聘用合格的驾驶人,建立车辆和驾驶人台账,并加强日常管理,严禁使用“大吨小标”车辆运输,严禁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超速行驶。装载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1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企业应加强运输车辆监管,建立货物装载、开票、称重、视频监控等企业运输内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按额定载重量进行装载,对进出场车辆逐一过磅称重。
第五章 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芷江县县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上述区域以外,规模以上的房地产建设工程,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工程,规模以上的水利防洪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芷江县县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经事先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备,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当前处于砌体、内外墙抹灰施工阶段,且在本办法实施前能竣工的项目;
(四)抢险救灾工程、规模以下的建设工程等特殊情况不宜使用预拌砂浆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巡查。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到位。
第二十二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将建设工程所需的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项目要求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和备案等。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取得资质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产品。
对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其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列入工程竣工验收范围,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进行公示,且该工程不得参加国家、省和市有关工程评奖活动。
第二十五条 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应当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共同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相关责任人和责任主体严重不良行为,并认定该项目当季度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
(一)建设单位未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二)施工单位未报备在现场搅拌砂浆,或未按照相关技术规定进行施工的;
(三)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未予制止、未及时报告的;
(四)设计单位对应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项目,未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关使用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 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计量进行有效监督,进一步强化对质量检测和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检定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由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