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行政许可)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5-02-27 09:40

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备注

1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9年第715号)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第七条: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第十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2

对从事拍卖业务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75日通过,2015424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2.《拍卖管理办法》200412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公布 根据201510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11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二条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3

对限制进出口技术的进出口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512日通过,20221230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他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1210日公布,20201129日第三次修订。)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4

对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512日通过,20221230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他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826日公布,2018918日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六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

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初审及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工作。

5

对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的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1.《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外资研发中心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函告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并报送商务部。

2.《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91号)

二、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

6

对经第三地转投资的台湾投资者的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告2013年第12

第三条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和管理工作。

7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改)

第三十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2 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2.《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湘商法规〔20144号)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登记下放市(州)

8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921日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 自2012111日起施行 根据2016818日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权限委托下放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商运〔202411号)

现将集团发卡和品牌发卡企业备案权限委托下放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9

对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26日国务院令第485号)

第八条第一款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1212日商务部令第5号)

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3.《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09186 号)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特许人住所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

10

对洗染业经营者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洗染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

第五条 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60 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11

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的备案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512日通过,20221230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第三款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1号)

第六条 第一款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第三十九条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3.《湖南省商务厅关于下放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管理权限的通知》(湘商服贸20117号)

经请示商务部同意,我厅决定将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下放到各市州商务局。

12

对对外劳务合作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13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14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15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 2005年第2号,2017年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改部分内容)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6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和市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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