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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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法律依据 |
备注 |
一、节能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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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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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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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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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工业节能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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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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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违规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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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单位和个人将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进行包装后销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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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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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禁止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在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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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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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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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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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力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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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未按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或者擅自向外转供电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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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湖南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3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或者清除。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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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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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损害电力设备、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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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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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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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无故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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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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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各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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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强制清除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障碍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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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电力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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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进网作业电工持证上岗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996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96号发布,自1996年9月1日起实施。电力供应使用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七条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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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 |
行政确认 |
《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第十条 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规划、计划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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