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开心网咖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江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文综罚字〔2023〕013号
当事人:芷江开心网咖
投资人:吴**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代码:92431228MA4R87P86B
经营地址:芷江县芷江镇汽车站斜对面(原**大酒店)
2023年10月23日,芷江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补钧(18131121006)、张清(18131121004)对位于芷江县芷江镇汽车站斜对面(原**大酒店)的芷江开心网咖亮证检查,该网吧证照齐全,正在营业中。检查中发现该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对现场检查进行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规定。
2023年10月23日,芷江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予以立案。2023年10月23日11时00分,芷江开心网咖负责人吴**至芷江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补充提供了证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了签字确认,查明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依法设立并能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对吴**进行询问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合法有效且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综上,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行为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规定。应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的规定和《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类编码1第14项首次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标准。拟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3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