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飞宇网吧行政处罚决定书(芷)文综罚字字〔2024〕003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文综罚字〔2024〕003号
当 事 人:芷江*宇网吧
投 资 人:姜**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代码:92431228MA4NQACR1Q
经营地址:芷江县芷江镇南正街***服装超市二楼
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交线索,芷江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于2024年06月03日对开设在芷江县芷江镇南正街***服装超市二楼的芷江*宇网吧依法立案。2024年06月05日,芷江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宇网吧当事人姜**进行调查询问,获取了证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2024年06月06日,案件调查终结。 查明当事人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依法设立并能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投资人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姜**有接受行政机关调查询问,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的权利。
3、对姜**进行询问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芷江*宇网吧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合法有效且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2024年06月0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芷)文综罚告字〔2024〕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截至2024年06月18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故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听证权利。
综上,芷江*宇网吧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构成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编码4裁量阶次从轻处罚的情形“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按照“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不改正,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3、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芷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微信、支付宝扫描二维码支付、手机银行app、企业/个人网银、支票等方式转账、线下柜台交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
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06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