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芷江欢乐时光网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江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文综罚字〔2024〕008号
当 事 人:芷江****网咖(江*)
投 资 人:江*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代码:92431228MA4LWUE09P
经营地址:芷江县芷江镇******2栋213室
2024年10月24日,芷江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补钧(18131121006)、唐文春(18131121010)对位于芷江县芷江镇******2栋213室的芷江****网咖亮证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在营业中。检查中发现该网吧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获取《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2024年10月25日,依法予以立案。2024年10月28日09时00分,芷江****网咖负责人江*至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补充提供了证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了签字确认。2024年10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4日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性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负责人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江*有接受行政机关调查询问,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的权利。
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4、对江*进行询问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4年10月24日,当事人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合法有效且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2024年10月2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芷)文综罚告字〔2024〕0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10月05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综上,芷江****网咖的行为综上,当事人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规定,应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和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13裁量阶次从轻处罚“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首次被查处的”按照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芷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微信、支付宝扫描二维码支付、手机银行app、企业/个人网银、支票等方式转账、线下柜台交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11月0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