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7-04-06 14:54

各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所、各股(室):

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现将《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批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6日     

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许可审批工作规范

为了规范我县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批通则》和《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的行政许可。

二、审批程序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三、受理

服务窗口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后,当场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当场退还申请人补正。

四、受理责任划分

局服务窗口负责芷江镇、三道坑镇及学校食堂的受理;新店坪所负责新店坪镇、大树坳乡、土桥镇、梨溪口乡的受理;碧涌所负责碧涌镇、洞下场乡的受理;罗旧所负责罗旧镇、公坪镇、牛牯坪乡、岩桥镇、水宽乡的受理;楠木坪所负责楠木坪镇、晓坪乡、禾梨坳乡、冷水溪乡、罗卜田乡的受理。

五、现场核查

(—)实质审查

现场核查机构组织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成立现场核查小组,由现场核查机构负责人担任组长,组员不得少于2人,应在予以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按予以受理次日计算)。现场核查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符合规定意见。

属于食品销售类许可,填写《食品销售许可现场核查表》;属于餐饮服务类许可,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和《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现场核查不符合许可条件但能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合格的填写《现场核查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成后,申请人向核查单位提出重新核查申请,由核查单位重新组织现场核查。在10个工作日内无法整改的或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现场核查不符合规定的意见。

在现场核查时对食品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照片,食品销售场所分别从正门拍摄1张、门店里面两侧和后面各拍摄1张;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分别从正面拍摄1张,厨房布局、设备设施、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仓储场所等各拍摄1张。

(二)网络录入

核查机构完成书式核查意见后再及时进入省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操作,录入基本内容:(1)核查负责人;(2)核查起止时间;(3)核查结果;(4)核查记录,录入完毕后点击上传。

六、现场核查职责划分

乡所负责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面积150㎡以下的现场核查;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股负责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面积150㎡及150㎡以上的现场核查;食品生产流通监管股负责食品销售经营场所面积150㎡及150㎡以上的现场核查。餐饮服务类别的分类原则以经营面积分类为主,供餐人数为辅,具体确认由服务窗口认定。

七、审核

各股室、所收到许可申请材料后由负责人按照各自职责分配现场核查任务,申请材料及现场核查结论符合许可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拟准予许可意见,不符合许可要求的退回相关单位或申请人补正材料或整改有关事项。拒不改正,签署拟不予许可意见。

八、审批

收到许可材料后,由分管副局长对申请材料及现场核查结论进行复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准予许可意见,不符许可要求的退回相关单位或申请人补正材料或整改有关事项。拒不改正,签署不予许可意见及不予许可理由。

九、发证

经县局领导审批(按收到领导签字书式材料为准)后,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服务窗口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并电话告知申请人领证;对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服务窗口应在3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许可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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