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期间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监管的通知
芷市监〔2020〕1号
芷市监〔2020〕1号
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期间
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监管的通知
局属各乡镇片所、相关职能股室,全县食品生产企业: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公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域内各食品生产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到群众生活必需的食品生产企业除外)。计划复工企业应按芷办发电〔2020〕6号文件要求,对员工进行实名制登记,将员工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体状况、户籍信息、人员流动信息、复工报备、疫情防控方案分别上报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及我局备案。
二、各复工的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工艺规定及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开展食品生产活动。
三、严禁肉制品生产企业及小作坊采购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动物源性食品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
四、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要严格加强回收桶的清洗消毒,特别是来自医疗机构的回收桶要单独存放、清洗、消毒。
五、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原料的索票索证及产品出厂检验的监督。
六、各复工企业要严格落实防控主体责任,每天上午、下午各一次对职工体温进行监测并记录;严格进行环境卫生保洁和消毒,搞好值班值守,对外来的车辆和人员进行严格的登记管理,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
联系人:唐婷,联系电话:15576595777。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