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0-10-22 08:29

根据我局农产品年度监督抽检计划,2020年6月24日,我局对芷江山水大酒店购进的食用农产品进行依法抽检,2020年8月6日,我局收到该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20-Q-6980号的《检验报告》,内容为被抽样单位:芷江山水大酒店;食品名称:茄子;检验项目:镉(以Cd计);单位:mg/㎏;检验依据:GB5009.15-2014;标准值:≤0.05;实测值为0.11;单项判定:不合格;判定依据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8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2020-Q-6980号),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同时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了解到其2020年6月24日购进的该批茄子已全部使用完毕。上述茄子系当事人于2020年6月23日从位于芷江镇中心市场的芷江连秀小菜店处购进,芷江连秀小菜店于2020年6月21日从怀化市佳惠农贸批发市场易爱英蔬菜批发部购进的,当事人购进上述茄子时已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票据以及该批茄子的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记录台账复印件,采购回来后当事人也建立并遵守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使用“镉”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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