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3〕56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市监处罚〔2023〕56号
当事人:芷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东紫巷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1228MAC2F3HA0B
住所(住址):芷江县芷江镇东街东紫巷(物资局南侧)紫东小区*栋108铺房
法定代表人:高**
身份证号码:330125197***273415
2023年5月5日,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对我县食用农产品依法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5月5日在芷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东紫巷分公司对其正在销售的“小苔芒”进行了抽样。2023年6月8日,我局收到该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其中报告编号№:TPCJ230500500,显示:“食品名称:小苔芒;购进日期:2023-05-03;被抽样单位:芷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东紫巷分公司;抽样日期:2023-05-05;样品数量:2.88kg;抽样基数:5kg;抽样单编号:XBJ23431228568935235;检验项目:多菌灵、戊唑醇,噻虫胺等4项;其中检验项目:吡唑醚菌酯标准指示≤0.05,实测值0.11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 GB/T 20769-200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6月9日,本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当天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上述批次的“小苔芒”已经无库存。2023年6月28日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经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上述批次的“小苔芒”系当事人2023年5月3日从芷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芷江总仓购进的芒果中选取的“小苔芒”,共购进了14.4公斤,进货价是9.32元/公斤,零售价为13.16元/公斤,全部销售完毕,共获利55.3元。上述商品购进时销售商提供了怀化佳惠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记录台账一份。截至2023年6月9日,上述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查找原因,同时在商店内张贴了产品召回通知,至今没有收到消费者食用后身体异常情况的投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TPCJ23050050检验报告原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小苔芒”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制作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0001562)复印件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XBJ23431228568935235)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对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小苔芒”依法抽检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及发现上述批次的“小苔芒”已经无库存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本局向当事人调查了解其经营的上述批次“小苔芒”购进销售及后续处理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一份,证明了其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芷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东紫巷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怀化市鹤城区丰鲜水果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湖南省惠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及供应商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购货单影印件二份,怀化市鹤城区丰鲜水果经营部出具的《芒果(小苔芒)销售情况说明》一份,《湖南怀化**企业管理公司直配单》及商品代码打印件一份,《湖南怀化**企业管理公司入库单》及商品代码打印件一份,证明了其“小苔芒”购进情况及当事人建立了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佳惠物流园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记录台账》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证据九: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拍摄的相片3张,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及上述“小台芒”销售价格的事实;
证据十: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一份、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原件一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于2023年6月9日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召回公告》原件一份、经营场所张贴照片各二张,《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事后积极整改消除危害后果的事实;
证据十二:本局与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检验协议、湖南省韬谱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本局委托湖南省韬谱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及该公司市场主体及合法检验检测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23年8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罚告字〔2023〕56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系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理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和第二款“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本案中,当事人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购进台账,在购进上述批次的 “小苔芒”时,索要并保存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销售单据,索要并保存了该批“小苔芒”的佳惠物流园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记录,其记录上显示上述批次的“芒果”检测结果为合格。当事人履行了其进货查验义务,并不知其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指免予处罚的情形,因该批次的“小苔芒”当事人已全部售出,在召回公告贴出后也无人前来响应召回,也未接到因食用该批次的“小苔芒”导致的不良后果的反馈,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