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4﹞26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市监处罚﹝2024﹞26号
当事人:芷江县**加油站
投资人: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MA4LEW7P6C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芷江县新店坪镇**路口
身份证号码:43302719******3813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24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当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用于销售成品油的一台铭牌标注“燃油加油机、产品型号BL6113Q,生产日期2019年7月,出厂编号BL104458Y,广东贝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等字样的加油机内安装有两块计控主板,其中1块编号为ZK21-19070001的计控主板未见出厂铅封,该主板共计连接两把加油枪,分别为1号和3号加油枪(编号系加油站自行编辑),其中1号加油枪加注0号柴油,3号加油枪加注92号汽油,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主板进行了抽样鉴定。2024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委托生产厂家“广东贝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计控主版进行鉴定,委托鉴定事项为:1、主板是否原装;2、主板芯片是否篡改;3、主板加油数据。2024年4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生产厂家“广东贝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贵单位委托鉴定的一块加油机主板,经我司技术人员鉴定,具体情况如下:1、上述一块燃油加油机主板是本公司生产;2、上述一块燃油加油机主板,经我司技术手段检查测试,主板的计量程序版本为0.00版本,我司没有该版本的程序,与原出厂状态不一致,主板程序已被篡改;3、用加油机数据采集器读取主板报税口数据,因计量程序与原出厂状态不一致,数据仅供参考:主板编号:ZK21-19070001(SK2C-01、C578355、HUB54434)1号枪总油量31242.99升、总金额240670.95元,2号枪总油量288338.37升、总金额2021037.19元;鉴定单位广东贝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鉴定日期:2024年04月12日。2024年4月19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4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鉴定报告,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经查:2024年2月中旬,有两名40多岁男性人员(未留联络方式,现已无法联系)主动找到该加油站安全员杨**称:通过改装加油机主板和加装作弊软件,让当事人可以自主控制加油量,实现加油机的作弊功能,改装每块计控主板的费用是1000元。2月29日,当事人支付了1000元现金,将1台出厂编号BL104458Y的燃油加油机进行了改装,将该加油机的其中一块编号为ZK21-19070001的计控主板芯片进行更换,篡改了主板芯片程序,在与加油机相连的电脑中安装了作弊软件,并告诉当事人实现作弊功能和卸载作弊软件的具体操作方法。该台加油机实现作弊功能后,当事人可以在安装作弊软件的电脑上打开“贝林加油站管理系统”,在系统界面中增设的“优惠模式二”一栏的设置框里,可以自主调整加油机的加油量。如输入数字1,代表设置加油量减少1‰;输入数字0,代表设置加油机恢复到正常状态。当事人于2024年3月1日开始使用作弊软件,一般设置的作弊数值为5‰—10‰,杨**并将如何使用作弊软件进行作弊的方法告知了现场负责人陈**。2024年4月8日,在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立即卸载了作弊软件。
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账、湖南省增值税发票及完税证明进行统计,经过计算后得知:当事人从3月1日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该加油站共购进柴油57吨(根据GB19147-2016《车用柴油》国家标准柴油密度为810-845,取中间值830约等于68675升)已全额交纳增值税税款51050.88元(每升交纳增值税税款约为0.74元),其1号油枪销售柴油量为28388.29升,销售金额为192514.27元,已交增值税税款为21007.33元;汽油20吨(根据GB17930-2016《车用汽油》国家标准92号汽油密度为720-775,取中间值740约等于27027升)已全额交纳增值税税款20245.48元(每升交纳增值税税款约为0.75元),其3号油枪销售92号汽油量为2136.28升,销售金额为17056.97元,已交增值税税款为1602.21元。该加油站上述违法行为共销售油量为30524.57升,销售金额共计209571.24元,已交增值税税款22609.54元,另缴纳税款完税5833.24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依实施专项行动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6张,抽样记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8日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用于销售成品油的一台铭牌标注“燃油加油机、产品型号BL6113Q,生产日期2019年7月,出厂编号BL104458Y,广东贝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等字样的加油机内安装有两块计控主板,其中一块编号为ZK21-19070001的计控主板上未见出厂铅封,本局执法人员随即将该计控主板予以抽样鉴定并拍照记录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发出的“鉴定委托书”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ZK21-19070001的计控主板送至广东贝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的事实。
证据四:广东贝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原件1份及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了编号为ZK21-19070001的计控主板已被篡改及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3日将鉴定报告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投资人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是适格的违法主体以及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陈**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授权委托陈**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及提供、签收相关材料等事实。
证据七: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了本局于2024年4月27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赔偿消费者损失的事实。
证据八: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来本局配合情况调查并提供相应材料的事实。
证据九: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陈**以及安全员杨**进行调查,查实2024年2月29日,当事人支付了1000元现金,请人将一台出厂编号BL104458Y的BL6113Q型燃油加油机进行了改装,将该加油机的其中一块编号为ZK21-19070001的计控主板芯片进行更换,并在与加油机相连的电脑中安装了一个作弊软件,让当事人可以自主设置减少加油量,破坏了计量器具准确度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加油站销售台账2份10页、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证明了当事人计量作弊期间销售成品油的数量、价格、销售金额、购进数量、缴税金额等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税收完税证明1份,证明了2024年2月至3月,当事人销售成品油已缴纳税款的事实。
证据十二: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印证了当事人支付现金请人改动了一台出厂编号BL104458Y的燃油加油机,自主设置减少加油量,改装后的销售金额等事实。
证据十三:本局执法人员打印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行为违法所得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1份,证明了加油站经营者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实施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作弊行为,其违法所得是实施计量作弊获取的全部收入。在具体计算违法所得时,可扣除依法缴纳的税款,不扣除其他成本支出的事实。
证据十四:本局执法人员从全国标准信息公众服务平台(网址:https://std.samr.gov.cn)下载的GB19147-2016《车用柴油》国家标准和GB17930-2016《车用汽油》国家标准打印件各1份,印证了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的密度值范围的事实。
证据十五:执法人员拍摄的赔偿公告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整改并对加油机计量作弊期间的消费者进行赔偿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24年7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罚告﹝2024﹞26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已构成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燃油加油机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案中,1号油枪销售柴油量为28388.29升,销售金额为192514.27元,已交增值税税款为21007.33元;3号油枪销售92号汽油量为2136.28升,销售金额为17056.97元,已交增值税税款为1602.21元。该加油站上述违法行为共销售油量为30524.57升,销售金额共计209571.24元,已交增值税税款22609.54元,另缴纳税款完税5833.24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行为违法所得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销售金额减去缴纳税款后共计181128.46元,应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遵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三、违法行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裁量基准:第2点“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裁量幅度: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600元以上少于1400元的罚款。”的基准予以裁量。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编号为ZK21-19070001的计控主板;
2.没收违法所得181128.46元,罚款1000元,合计182128.46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工商银行 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接到处罚通知十五日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7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