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4〕33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4-11-19 09:10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433

当事人:**

住所(住址):芷江侗族自治县**镇

身份证件号码:431228199***064450

2024514,本局执法人员在芷江侗族自治县岩桥镇进行道路交通顽瘴痼疾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摩托车零配件销售,但店内未见有《营业执照》,当事人称其尚未办理《营业执照》,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芷市监(罗)责改〔2024〕5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5月21日前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当天自行停业整改,并于2024年5月2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

经查,当事人2024年3月10日在芷江县岩桥镇场上的自有房屋开了一家店,从事摩托车维修及零配件销售,未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所经营的摩托车零配件是2024年3月5日于“芷江新时代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具体的购进情况及销售情况如下表所示:

商品名称

进价

进货数量

售价

销售数量

获利

机油

60元

50瓶

85元

16瓶

400元

火花塞

38元

10个

50元

6个

72元

刹车片

20元

50个

40元

17个

340元

后视镜

10元

10个

20元

6个

60元

轮胎

100元

10个

160元

8个

480元

头盔

40元

20个

60元

6个

120元

蓄电池

188元

20个

288元

5个

500元

合计

197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拍摄的相片3,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发现其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调查了解其经营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及被委托事项及权限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事实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销售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商品购进情况及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印证了证据一、证据二证明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

2024913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罚告〔202433),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主动提出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系未经登记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本案中当事人2024年5月21日上午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自行停止经营活动。根据上表当事人的购进及销售情况所示,当事人开业至案发总共获利1972元,故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认定违法所得为1972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未经登记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1972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1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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