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芷)市监处罚﹝2024﹞57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5-01-02 11:40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市监处罚〔2024〕57号

当事人:芷江肖**烟花爆竹专店

法定代表人: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8MA4NPD787B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芷江县芷江镇下菜园*组

身份证号码:43302719****181615

2024年11月11日,本局执法大队收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计量和质量监督股移送的《案件移送书》和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置交办函》(登记文号:市2024022),当事人经营的“恭喜发财”(爆竹类)、规格型号:单个药量:0.05g±20%  8层、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3日的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晶鑫花爆厂生产的烟花爆竹,经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验结论:经检验,部件(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日立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已无库存,核查现场当事人对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局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11月11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爆竹类[C级]零售、组合烟花类(C级、D级)销售的资格。当事人是2024年8月18日从芷江县超群烟花爆竹批发专营公司购进“恭喜发财”(爆竹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共购进了32挂,购进单价是6元/挂,购进价共计192元,零售价格是:8元/挂,共销售24挂(其中抽样8挂每挂8元共计64元)抽样人员已付款),利润48元,备样8挂,事发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8日张贴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召回通知,截至目前,未收到消费者退回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芷江侗族自治县标准计量和质量监督股移送的《案件移送书》和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置交办函》(登记文号:市2024022)证明了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提取的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人员制作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原件1份证明了抽样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抽样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四: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TXZJ/20240923146、《检验检测报告》原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销售的烟花爆竹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

证据五: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证明了其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六: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资质证明材料影印件1份共4页,证明了其具备法定检验资格和检验人员检验资格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其经抽样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已无库存的事实;

证据八:本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核查照片6张共2页,证明了我们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的事实;

证据九: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了解经营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的购货来源和购货、销货价格及数量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影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具备烟花爆竹合法经营资格的事实;

证据十二: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了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十三:当事人提供的《芷江县超群烟花爆竹批发专营公司销售单》复印件1张,证明了当事人购进烟花的时间、规格、数量、购货单位、购进金额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四:本局执法人员拍摄的召回通知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对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进行召回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24年12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罚告﹝2024﹞57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烟花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其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系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应给予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恭喜发财”(爆竹类)(销售单标注为8层条封)共购进了32挂,购进单价是6元/挂,购进价共计192元。零售价格是:8元/挂,共销售24挂(其中抽样8挂每挂8元共计64元)抽样人员已付款),利润48元;上述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依法认定的违法货值金额共计256元,依法认定的违法所得共计48元。当事人购进的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32挂除去抽检备用样品留置8挂烟花爆竹外,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产品。遵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一、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裁量基准:第2点“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者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少于2.4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裁量基准予以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备样样品8挂;

2.没收违法所得48元;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512元,合计56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工商银行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打印 来源:芷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