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4〕58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市监处罚〔2024〕58号
当事人:唐**(芷江罗旧双霞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8MA4PN19Y0U
经营者:唐**
住所(住址):芷江侗族自治县罗旧镇**门面
身份证件号码:43302719***250620
2024年10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唐**(芷江罗旧双霞百货店)被投诉销售过期的“渝香源”花生奶事件后,于2024年11月4日前往当事人店内核查,当事人承认投诉人所诉的过期花生奶系当事人所售,现场未发现有同批过期的花生奶销售。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其经营的以下食品已超过保质期:1.“晨越”香辣肠30支,净含量:30g,生产批号:03 16:26,生产日期:20240122,保质期:180天,生产厂家:山东晨越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临沂市河东工业园温泉779号,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37131200025;2.“喜之郎”代可可脂巧克力饼干6瓶,净含量:25克,生产日期:20220914,生产4阳,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阳江喜之郎果冻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东阳江市阳江区湖滨南路1号,生产许可证号:SC11344172300010;3.“唐纳兹”五谷香菇鸡肉粥2桶,净含量:50g,生产日期:2023.06.06,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安徽富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惠商路45号,生产许可证号:SC10734082705412。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食品依法进行了扣押,当事人对店内所有食品进行了清查。2024年11月15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投诉人购买的“渝香源”花生奶是当事人2023年6月20日从芷江侗族自治县正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进价是48元/件,每件6瓶,即8元/瓶,销售价是10元/瓶。上述“晨越”香辣肠是当事人2024年2月14日从芷江侗族自治县正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进价是28元/盒,每盒40支,即0.7元/支,销售价是1元/支。上述“喜之郎”代可可脂巧克力饼干是当事人2022年10月12日从芷江侗族自治县正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进价是35元/件,每件12瓶,即2.9元/瓶,销售价是5元/瓶。上述“唐纳兹”五谷香菇鸡肉粥是当事人2023年6月20日从芷江侗族自治县正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进价是50元/件,每件12桶,即4.1元/桶,销售价是5元/桶。因当事人没有销售记录,因此无从得知上述食品在过期后是否销售过。截止到案发,超过保质期的“渝香源”花生奶销售1瓶、尚余超过保质期的“晨越”香辣肠30支、“喜之郎”代可可脂巧克力饼干6瓶、“唐纳兹”五谷香菇鸡肉粥2桶未销售。2024年11月8日,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外张贴食品召回公示。截至目前,暂未有消费者前来相应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芷江县政府派发的12345市民热线投诉工单打印件1份及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工单,去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发现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2.投诉人提供的微信支付凭证截图1份及购买的花生奶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了投诉人的投诉事实及投诉人的购买情况。
3.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调查了解其经营的上述食品购进销售及后续处理情况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合法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销售单据复印件4份,证明了上述食品购进情况及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7.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8.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拍摄的相片16张,证明了上述食品的信息及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印证了证据二及证据三的情况事实;
10.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当事人清理自查及召回公告的照片打印件共3张,证明了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25年1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系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4种食品:1.“渝香源”花生奶1瓶,进货价格8元/瓶,销售价格为10元/瓶,获利2元,货值金额10元;2.“晨越”香辣肠30支,销售价格为1元/支,货值金额30元;3.“喜之郎”代可可脂巧克力饼干6瓶,销售价格为5元/瓶,货值金额30元;4.“唐纳兹”五谷香菇鸡肉粥2桶,销售价格为5元/桶,货值金额10元,货值金额总计8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晨越”香辣肠、“喜之郎”代可可脂巧克力饼干、“唐纳兹”五谷香菇鸡肉粥的销售记录,无证据证实过期后有销售行为,因此其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渝香源”花生奶获利2元。综上应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2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并干扰了食品市场经营秩序。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其违法事实有较深的认识,及时对店内食品进行清理自查,并在经营场所外张贴召回公告,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遵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十四点“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基准,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晨越”香辣肠30支、“喜之郎”代可可脂巧克力饼干6瓶、“唐纳兹”五谷香菇鸡肉粥2桶;
2、没收违法所得2元,罚款6000元,合计6002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1 月 21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