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芷)市监处罚﹝2025﹞13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市监处罚﹝2025﹞13号
当事人:梁**
名称:芷江**家纺专卖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8MA4LRCKY9F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芷江镇凯旋路邮政局对面原果品公司**号门面
身份证号码:432503199***10679
2025年4月16日,我局接到上海**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诉,诉称芷江**家纺专卖店涉嫌销售假冒其公司品牌的产品。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核查,发现芷江**家纺专卖店经营场所内有9床外包装标识为内标识为
的“**家纺”被芯,(品名:净氧负离子七孔抗菌加厚被,料号:124320,货号:QP147F-S01珊瑚粉,被芯:200cm×230cm×1,上海**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487号),经上海**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上述“**家纺”被芯涉嫌侵犯上海**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工作人员现场对上述“**家纺”被芯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2025年4月22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经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上述“**家纺”被芯系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从上海**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总代理株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了10床,购进价格是130元每床,销售价格是150元每床,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1床,还库存9床。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进货凭证。当事人对上海**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无异议。2025年4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家纺”被芯依法实施了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上海**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报案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投诉的事实。
证据二:上海**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第44689775号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第44692968号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第9517532号及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第7503959号及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第61629042A号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第61635938A号复印件1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MERCURY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了系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事实。
证据三:上海**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其公司的市场主体资格、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及受委托的事由、权限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家纺”被芯进行现场核查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核查拍摄的照片8张,印证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核查的事实。
证据六:上海**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鉴定报告1份,证明了上述“**家纺”被芯系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本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八: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调查了解其经营的上述“**家纺”被芯购进及销售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印证了当事人购进、销售上述“**家纺”被芯的来源、价格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投诉人上海**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购物单据1份,印证了当事人上述**家纺”被芯销售价格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25年6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罚告﹝2025﹞13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系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家纺”被芯共计10床,销售价格为150元/床,货值金额为1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的规定,应依法认定为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
遵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章第一节第三点“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或者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或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少于 7.5 万元的罚款。”的的裁量基准准予以裁量。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家纺”被芯9床(品名:净氧负离子七孔抗菌加厚被,料号:124320,货号:QP147F-S01珊瑚粉,被芯:200cm×230cm×1,上海**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487号);
2.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工商银行 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2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1份送达,1份归档,1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