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芷)市监处罚〔2024〕60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市监处罚〔2024〕60号
当事人:芷江**鞋吧(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8MA4NLGWG8C
经营场所:芷江县芷江镇水果市场*栋
经营者:胡**
身份证件号码:430522199***087825
2024年10月18日,本局接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怀芷检刑行意〔2024〕12号)”和“不起诉决定书(怀芷检刑不诉〔2024〕54号)”。“不起诉决定书”内容:被不起诉人胡**,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4年7月4日向芷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胡**于2016年起在芷江县芷江镇经营了一家名叫“F4**鞋吧”的店铺,营业执照叫“芷江**鞋吧”,店铺位置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凯旋路水果市场旁边,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2431228MA4NLGWG8C。销售鞋服、帽子、袜子等商品、因店铺生意不好,自2018年起,胡**便在朋友李丹的介绍下开始在店内低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销售的品牌有耐克、adidas、始祖鸟、匡威等。胡**主要从李丹处进货,还从微信名为“飞机”、“FO帽子”等人处进货。自2018年底至2023年12月,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额达人民币30万元,获利人民币15万元。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其具有立功、坦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的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公开听证,一致意见均同意对胡**不起诉。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年8月4日以怀芷检刑不诉〔2024〕54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其宣告不起诉。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胡**的违法所得的15万元人民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涉案财物并未随检察意见书一并移送)。2024年11月15日,本局办案人员到芷江县人民法院提取了胡**涉案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共80页。2024年11月16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核实,当事人对芷江县公安局民警于2023年12月4日进行的第一次讯问笔录和2024年7月2日进行的第二次讯问笔录的内容均认可,属实。对芷江县人民检察院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怀芷检刑不诉〔2024〕54号)中提到的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也表示认可,属实。且涉案物已经全部由公安机关扣押并依法销毁,违法所得15万元也由公安机关扣押依法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芷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不起诉决定书》(怀芷检刑不诉〔2024〕54号)1份、《检察意见书》(怀芷检刑行意〔2024〕12号)1份、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芷公(城)诉字〔2024〕0107号)1份,证明了芷江县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判定及不予起诉及将该案移送本局办理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性质、业务范围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三:芷江县人民法院向本局提供了公安机关收集的胡**违法相关材料80页,其中:1、芷江县公安机关对胡**作出的两次讯问记录共8页、对李丹(给胡**提供货源者)作出的三次讯问记录共12页、现场指认照片4张共4页、芷江县公安机关下达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芷公【城】调证字〔2023〕4117号)1份及调取的胡**银行卡交易记录2份共3页及阿迪、斐乐、耐克、匡威等13个品牌方提供的鉴定报告或证明共30页,证明了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侦办调查及确认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2、芷江县公安机关2023年12月4日下达的扣押决定书(芷公【城】扣字〔2023〕0295号、芷公【城】扣字〔2023〕0296号及扣押清单共27页,证明了公安机关已经将涉案物全部扣押的事实;3、芷江县公安机关2023年12月5日下达的扣押决定书芷公【城】扣字〔2023〕0299号)及清单1份共2页、胡**转账记录电子回单1张(2023年12月5日向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转入15万元)共1页,证明了公安机关将违法所得15万元扣押并已将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的事实;4、芷江县公安局提供的当事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1份共1页及芷江侗族自治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给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2024〕芷江矫调评字第38号1份共2页,证明了当事人系我县常住人口,无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小,对所住社区影响较小适合社区矫正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照片1张,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调查了解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1张,证明了当事人已经将15万元违法所得缴入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的事实;
证据六:芷江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提供的销毁笔录1份及现场销毁照片3张,证明了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涉案物已依法销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25年5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罚告〔2024〕60号),并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且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的规定。系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给予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造成违法行为的发生,且触犯了刑法,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虽芷江县人民检察院认定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坦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的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但当事人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违法时间较长、违法金额较大,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章商标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裁量基准】4.从重情形:违法经营额3万以上,5万以下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5年内实施2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从严认定2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裁量幅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17.5万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形,经过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决定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遵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章商标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物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由扣押机关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销毁)。
2.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已由扣押机关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3.罚款17.5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于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账号:19140114292000150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2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