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5﹞5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5-07-16 17:32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

(芷)市监处罚﹝20255

当事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2Q1J7U

法定代表人:肖**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号(顺天国际*号)

身份证号码:433024196***29452X

2025218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置交办函》(登记文号:市2025004),在交办函移送的附件中包含有2份《检验报告》,其中一份为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准通检测认证(广东)有限公司对芷江民族职业中专学校塑胶跑道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时间为20241021日,在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PTC24073103225C-CN01)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拉伸强度(标准要求:0.4,检验检测结果:0.22)、拉断伸长率(标准要求:40,检验检测结果:28.7)、苯并芘(标准要求:1.0,检验检测结果:1.6)项目不符合GB 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标准要求,依据《2024年湖南省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HNCCXZ168-2024)》,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另一份为复检报告,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产品复检,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D2025-02-J900007)结论显示:经检验拉伸强度(标准及明示要求:0.4,检验检测结果:0.23)和拉断伸长率(标准及明示要求:40,检验检测结果:19)不符合GB 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标准要求,依据《2024年湖南省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HNCCXZ168-2024)》,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224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并现场进行核查,发现上述不合格塑胶跑道生产商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且塑胶跑道处于使用状态。2025225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塑胶跑道铺设于芷江民族职业中专学校,铺设面积约5000平方米,双方签署有一份“芷江民族职业中专学校运动场改造项目施工合同”,甲方为湖南省芷江民族职业中专学校,乙方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中乙方签字人为李卓航(有授权委托书),工程内容为塑胶跑道翻新(13mm透气型)、硅pu排球场、足球场铺人工草皮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合同价为3094000元,而该项目实际由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给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芷江沿河路分公司进行管理施工。上述塑胶跑道是施工合同项目之一,在当事人提供的《政府采购响应文件》投标中显示塑胶跑道合价金额为876091.44元。截至目前整个施工项目未最终进行评审结算。甲方现已支付施工合同总价大约80%的工程款,共计247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置交办函》(登记文号:市2025004)原件1份共2页,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移送单》(编号:怀化2025-02-006)复印件1份共5页,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收到交办函的时间,以及要求对我辖区生产销售的不合格塑胶跑道进行查处的事实;

证据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复印件1张,证明了执法机构抽检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单位,受检单位、抽样时间等基本信息的事实;

证据三: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精准通检测认证(广东)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PTC24073103225C-CN01)原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塑胶跑道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四: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监检复查《检验报告》(编号:D2025-02-J900007)原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申请复检,其复检结果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影印件1份共3页,证明了检验机构具备法定检验资格的事实;

证据六:精准通检测认证(广东)有限公司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影印件1份共4页,抽样照片7张,证明了检验机构具备法定检验资格以及现场抽样情况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到受检单位调查了解不合格塑胶跑道生产销售商、跑道规格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八:芷江民族职业中专学校提供《芷江民族职业中专学校运动场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了施工单位、承包方式、约定付款方式、合同签字人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九: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了解上述塑胶跑道的生产,原材料供应商、原材料品种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本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核查照片5张,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不合格塑胶跑道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的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张,证明了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变更以及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十二: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了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十三: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被委托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了被委托人身份信息及受委托事项权限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四: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芷江沿河路分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了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芷江民族职业中专学校运动场改造项目授权给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芷江沿河路分公司代为管理的事实;

证据十五:湖南省芷江民族职业中专学校提供证明材料2张,证明了施工项目还未进行审计结算和项目目前已付款总金额的事实;

证据十六:本局执法人员复印当事人提供的《政府采购响应文件》13页(部分),证明了项目投标总价格、塑胶跑道价格等事实;

证据十七:本局执法人员登入“信用中国”官网(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截图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无行政处罚信息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25611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罚告﹝20255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系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应给予处罚。

本案中,塑胶跑道合价金额为876091.44元,结合该项目尚未审计结算的实际情况,本局认为宜将该金额认定为货值金额;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 “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的计算方式,因该施工项目还未进行审计结算,剩余工程款还未支付,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塑胶跑道是固定铺设于地面的基础设施,没收塑胶跑道意味着需要对其进行物理移除,此过程极其昂贵、耗时,且会完全损毁该资产,使其失去任何再利用或变卖的价值,不符合行政或执法效率原则,故本局决定不予没收不合格塑胶跑道,但要求当事人整改,并于2025612日对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芷市监标质﹝202506号)。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事发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1900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工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20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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