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4〕52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市监处罚〔2024〕52号
当事人:芷江**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MA4Q1115W33
住所: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飞虎路(世鼎中央公园)
法定代表人:彭**
身份证件号码:431202198***0**644
本局执法大队价监中队于2024年8月28日收到局知识产权运用保护股案件线索移送函(芷市监知移函(2024)6号),线索内容:怀化市广告监测平台于 2024年4月29日监测到当事人在其公众号“世鼎中央公园”发布了四则房地产广告,广告内容为“1、世鼎中央公园小小公寓 45 平 2 房收藏级精装超小户型交1000抵3000火爆认筹中央公园地址:芷江一中对面(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12日);2、世鼎中央公园一府买房抽奖送公寓3年使用权现房春节最高优惠 98000元春节红包最高优惠42888元/套新春特惠最高优惠 218元/m二期新品抢鲜价优惠5000元/套(发布时间2024年1月25日);3、5.1元买1平买一套抽奖送一套公寓五一购房特惠周4.29-5.5日(发布时间2024年4月29日);4、66万方学区中心荣耀大城热线电话 6713333,6717777(发布时间2024年4月2日)”,发布内容存在在房地产预售没有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许可证书号的行为,涉嫌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芷市监价改字(2)号),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已将公众号的这四则广告删除。怀化市广告监测平台于2024年8月14日又监测到当事人的户外广告发布“中央公园2期新品面市鼎级园林•爆款户型•核心教育圈环幕客厅星空空中院墅大平层买房抽奖送公寓(三年使用权)118㎡4 房125㎡ 87 ㎡3 房 108㎡TEL:6713533/671777”,发布位置: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和平路6号靠近龙津风雨桥,路东(经度:109.687,纬度:27.436),发布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发布广告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存在涉及面积的没有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及在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中没有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系第二次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2024年9月9日经批准予立案调查。
经查,芷江**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在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和平路6号靠近龙津风雨桥桥头步行街民房楼顶发布了一则户外广告,发布内容为:“中央公园2期新品面市鼎级园林•爆款户型•核心教育圈环幕客厅星空空中院墅大平层买房抽奖送公寓(三年使用权)118㎡4 房125㎡ 87 ㎡3 房 108㎡TEL:6713533/671777”。广告位是当事人向怀化市经济开发区未来城市广告传媒中心租赁,并于2024年8月10日双方签订了《广告位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一、广告位位置:芷江侗族自治县风雨桥桥头步行街民房楼顶广告位(具体位置见附图);二、广告位规格:30.4米宽*6.2 米高,面积188.48平方米;三、合同期限:从2024年8月12日至2025年8月11日止(一年);四、广告位租赁费用:每年人民币叁万陆千元整(¥36000元整),此费用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3%)、城管报批费用、场地租赁费用、合同期间每天亮灯4小时的电费(夏季20点到0点,冬季18点到22点)等;五、广告画面制作及发布费用为14元/平方米,此费用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3%)、画面制作费用、安装材料费用、人工费等。付款方式:1、广告租赁费用每半年支付一次;2、广告得发布费用于广告画面发布后经验收合格后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 ,面积应当表明未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房地产发布广告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第(一)项“开发企业名称”、第(三)项“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号”,而这则广告涉及面积的没有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及在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中没有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这则广告于2024年8月12日开始发布,2024年8月29日整改到位。广告共发布了18天(从发布之日8月12日至整改之日8月29日),广告位租赁费36000元/年,按每月平均30天计算,每天广告位租赁费计100元,18天共计广告位租赁费1800元;广告制作发布费 14元/平方米,广告位面积188.48平方米,总制作费及发布费2638元,当事人发布的这则广告费用(广告制作费+广告位租赁费)共计443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知识产权运用保护股案件线索移送函(芷市监(知)移函(2024)6号),证明了怀化市广告监测平台已经两次监测到当事人发布违规房地产广告,本局执法人员是根据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案件线索向当事人了解其公司房地产广告发布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芷江侗族自治县风雨桥桥头房楼顶广告牌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确实涉及面积的没有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及在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中没有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性质、业务范围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受委托人具有接受检查、调查、询问;提交、确认相关证据材料;确认、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权利和义务;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发布“世鼎中央公园二期”预售广告时虽未没有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广告位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合同里与怀化经济开发区未来城市广告传媒中心约定了合同期限、广告租赁费和广告制作发布费用等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怀化市经济开发区未来城市广告传媒中心开具的《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了这则户外广告制作及发布费用为2638元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8月29日广告整改的图片1张及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就主动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24年10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芷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告字〔2024〕52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 ,面积应当表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房地产发布广告规定》第七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第(一)项“开发企业名称”、第(三)项“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号”,系在发布房地产广告涉及面积的没有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及在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中没有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八)项“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发布违规广告期间共花费广告费用4438元,认定为本案中广告费用。当事人在检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并及时改正,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只有18天),社会影响较小,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四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违法行为:发布广告内容、用语、广告代言人、广告发布地点、针对人群违反《广告法》规定或者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违反《广告法》规定等存在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第(八)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广告费用不足5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少于1.6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少于13万元的罚款。”的裁量幅度,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情形的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于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帐号:1914011429200015041),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