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5﹞24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市监处罚﹝2025﹞24号
当事人:张**
名称:芷江**酒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8MAE6CT934M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龙津商贸城(**私宅AI幢**门面2层)
身份证号码:433027198****0027
2025年6月25日,本局接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的《线索移送函》,反馈2025年6月20日晚上,芷江**酒吧接待未成年人符某某在酒吧内喝酒,建议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向本局提供了公安民警对未成年人符某某的询问笔录、未成年人符某某的户籍证明、芷江**酒吧2025年6月20日晚上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2025年6月25日晚上,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发现芷江**酒吧在一楼入口处和经营服务区显著位置都设置了“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警示标志,在展示柜上设置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警示标志。2025年6月26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6日(2025年6月18日,办理了经营者变更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龙津商贸城(**私宅AI幢**门面2层)设立了芷江**酒吧,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从事酒吧服务活动至今。2025年5月23日、6月19日,根据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政法委的安排部署,本局执法人员联合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民警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其设置“禁止未成年人入内”和“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警示标志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在上述检查过程中,本局执法人员向其工作人员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2025年6月11日,本局在收到“12345”市长热线分派的投诉“有未成年人在芷江**酒吧消费”的工单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预防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的约谈,向其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强调了违法违规的严重后果,提出了预防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工作要求,当事人承诺一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对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查验工作,确保不让未成年人进入酒吧。2025年6月20日晚上,未成年人符某某应其“李叔叔”邀请进入当事人酒吧喝酒,当事人员工未查验符某某的身份信息。因当事人酒吧采取的是先扫码下单付款后消费的经营模式,未成年人符某某在当事人酒吧没有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线索移送函》原件1份、公安民警对未成年人符某某的询问笔录原件1份、公安民警提供的涉事未成年人符某某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的监控视频光盘一本,证明了当事人接待未成年人符某某的事实。
证据二: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提供的未成年人符某某户籍证明原件1份,证明了符某某系未成年人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在公安民警提供的符某某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的监控视频截取的图片打印件4张,证明了当事人接待未成年人符某某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印证了本局执法人员接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移送线索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核查的事实。
证据五:芷江侗族自治县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文件复印件1份;本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5月23日、2025年6月19日、2025年6月2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1张,印证了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多次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向其工作人员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接待未成年人符某某的事实。
证据八:2025年6月10日,“12345”市长热线分派的工单复印件1份;2025年6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预防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约谈记录复印件1份、约谈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了本局工作人员向其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要求其不得接待未成年人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印证了当事人接待未成年人符某某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25年7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罚告﹝2025﹞24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系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接待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未成年人符某某在当事人酒吧没有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行为,故本案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接待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构成一定的危害。本局执法人员多次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的执法检查中,均向其工作人员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2025年6月11日,本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预防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的约谈,当事人承诺一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对未成年人的查验工作,确保不让未成年人进入酒吧,但当事人依然接待了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无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工商银行 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6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