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5〕25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市监处罚〔2025〕25号
当事人:杨**
名称:芷江**生态纸业纸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8MA4LLXY71H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芷江侗族自治县岩桥镇**320国道旁
身份证号码:433027196***20541X
2025年6月19日,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县辖区开展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督导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厂内使用2台不符合《产业调整目录》(2024年本)且超过法定定期检验期限的限制类锅炉,型号:DZG6-1.25-BMF,出厂编号分别为:4527、6965,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0日对我局下达了交办函要求我局依法进行核查处理。2025年6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就交办函的有关问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核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厂内正在使用上述两台锅炉。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芷)市监特令〔2025〕第16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需向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2025年6月30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上述两台DZG6-1.25-BMF型号的锅炉:①出厂编号:4527,锅炉使用登记证编号为:锅10湘N00108(19),登记日期:2019.6.3,下次外部检验日期:2025.5.6;②出厂编号:6965,锅炉使用登记证编号为:锅10湘N0162,登记日期:2008.6.4,下次外部检验日期:2025.5.6,两台锅炉均已超过法定定期检验期限。上述两台锅炉操作人员均办理的有特种设备操作员证,证件编号分别为:①锅炉操作员证43302719****15143X,有效期2022年3月至2026年2月;②锅炉操作员证43302719****054012,有效期2022年3月至2026年2月,两证均在有效期限内。截止到案发当日,上述两台锅炉当事人仍在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本局于2025年6月23日接到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交办函》,证明了市局将发现的问题移交给本局并要求本局依法核查处理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的(芷监特令〔2025〕第16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证明了当事人使用超过法定定期检验期限的特种设备(锅炉),本局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需向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及发现正在使用超过法定定期检验期限的锅炉的情况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调查了解其锅炉使用及检验有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有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锅炉外部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共6页),印证了当事人使用的锅炉已超过法定定期检验期限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了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了受委托人身份信息及受委托事项权限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印证了当事人使用超过法定定期检验期限的锅炉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特种设备操作员证》复印件4份,证明了当事人具备特种设备(锅炉)相关操作的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锅炉铭牌”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4份,证明了当事人锅炉的出厂编号及使用编号的事实;
证据十二:《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授权委托人于2025年7月3日填写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并提交本局,确保本局作出的法律文书能够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25年7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罚告〔2025〕25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系使用超过法定定期检验期限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给予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五点“违法行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经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裁量基准】:第1点“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现场查处时已停用或拆除相关特种设备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的所指情形,本局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遵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五点“违法行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经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少于11.1万元的罚款。”的基准予以裁量。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账号:191401142920001504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6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