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5〕23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5-08-11 11:45

芷江侗族自治县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

(芷)市监处罚202523

名称:芷江**酒店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8MA4NQ0Q37G

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8***191615

经营场所:芷江县芷江镇**路(下菜园小学旁)

2025年6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酒店进行检查,在该酒店二楼海底世界房间卫生间发现:悦诗兰庭香氛沐浴露2瓶,江苏姿泉日化有限公司生产,化妆品生产许可编号:苏妆20160080,保质期:二年,生产日期见标识:20220430。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法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芷市监药强制20253号)2025年6月24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从事住宿服务的经营活动上述化妆品是由当事人从淘宝网上的尊客酒店用品官方店购进共购进了13瓶,每瓶9.8元,实付127.4元购进时有购进凭证,索取了销售方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购进后在酒店客房卫生间给客人免费使用,截止到案发,悦诗兰庭香氛沐浴露剩余2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执法人员收到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1份,证明了当事人被举报的事实。

证据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发现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事实。

证据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购物清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法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调查了解其经营的上述化妆品购进使用情况的事实

证据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拍摄的相片4,证明了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事实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1份,证明了当事人合法的市场主体资质及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印证了证据的情况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购进产品的购进凭证、《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涉案产品的来源及进货查验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予以采信。

2025年7月2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罚告〔2025〕23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属于为消费者提供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应给予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化妆品因为未单独标价或收取费用,所以按进货价测算,当事人违法提供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9.6元(9.8元/瓶×2瓶),因其给客人免费使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们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购买凭证、进货查验资料等有关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指情形遵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三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下列规则确定:”第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30%,一般处罚应当在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30%—70%之间,从重处罚应当超过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70%;基准遵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章化妆品监督管理第一节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违法行为:5.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适用情形:《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可考虑因素:①涉案产品风险性低,且对安全性、有效性影响较小的;②生产、批发环节化妆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化妆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裁量幅度: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低于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为消费者提供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第四十二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提供上述悦诗兰庭香氛沐浴露2瓶。

2.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8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打印 来源:芷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