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5〕26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市监处罚〔2025〕26号
当事人:芷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696239078D
法定代表人:莫**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芷江镇社塘坪村**旁
身份证号码:432503196***188767
2025年6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案件交办通知书》(怀市监认〔2025〕002号),内容显示“芷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在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中涉嫌存在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2025年7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违法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登入其“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社会化服务系统”,对《案件交办通知书》附件《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问题确认表》第10项中提到的问题车辆进行核查,从该系统保存的当时车辆检验检测照片上发现,湘KQ3988第三轴右轮帮胎破损大于25mm,且该同轴轮胎花纹不一致,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6.4.4.1中a)和b)项规定不符。湘N1C080重型自卸货车左前轮冠严重磨损,无花纹,无前示廓灯,前左右防雾灯缺失,用反光标识掩饰,后牌照安装位置不正确,无牌照灯,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6.4.3.1中a)和b)项,以及6.4.4.2中a)项规定不符。上述2台车该公司均出具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均为合格。2025年7月2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经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且办理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有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在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注明,该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执行的标准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根据当事人检验执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第6.4.3.1中规定“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a)前照灯、前位灯、前转向信号灯、前部危险警告信号、示廓灯和牵引杆挂车标志灯等前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齐全,工作应正常;前照灯的远、近光光束变换功能应正常,远光照射位置不应出现异常偏高现象;b)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后部危险警告信号、示廓灯、制动灯、后雾灯、后牌照灯、倒车灯、后反射器应齐全,工作应正常;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的发光强度”;和6.4.4.1中注明“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轮胎应满足以下要求:a)同轴两侧应装用同一型号、规格和花纹的轮胎,轮胎螺栓、半轴螺栓应齐全、紧固;轮胎规格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为机动车登记信息)相符;b)轮胎的胎面、胎壁不应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及其他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轮胎不应有不规则磨损。”;以及在6.4.4.1中注明“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对应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车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a)乘用车、挂车轮胎胎冠上花纹应大于或等于1.6mm,摩托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8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1.6mm,轮胎胎面磨损标志应可见;”,而当事人检验的①:湘KQ3988第三轴右轮帮胎破损大于25mm,且该同轴轮胎花纹不一致;②湘N1C080左前轮冠严重磨损,无花纹,外检记录轮胎花纹深度为A1:6.1mm.A2:6.7mm,无前示廓灯,前左右防雾灯缺失,用反光标识掩饰,后牌照安装位置不正确,无牌照灯。上述2辆机动车在其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人工检验结果栏中,检验项目4“车辆外观检查”结果判定均为“合格”;同时,当事人提供的上述2辆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第4项“车辆外观检测”判定栏中均填“Ο”,而填“Ο”表示为合格,并且在湘N1C080检验表中轮胎花纹深度(mm)写明转向轮A1:6.1、A2:6.7。故当事人在“车辆外观检测”中第17)“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和18)“轮胎”这2项检验项目未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怀市监认〔2025〕002号)复印件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收到通知书,要求对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涉嫌存在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案进行查处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10张,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2辆机动车在当事人处进行检验检测时,车辆具体外部特征等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调查了解其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出具合格检验检测报告等有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被委托人身份信息及授委托事项权限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市场主体、检验检测资格和检验依据标准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湘KQ3988和湘N1C08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对上述2辆车“车辆外观检测”项目“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和“轮胎”检验检测判定结果为合格,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九:本局执法人员从“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std/newGbInfo?hcno=87CD5EFD73BF52CB08C07C81CA78E291)查询、下载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共3页(部分),证明了当事人对上述2辆机动车未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和“轮胎”检验检测的规程进行检验检测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关于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整改报告》原件1份,共计26页,证明了当事人对《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问题确认表》中列出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整改完毕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25年7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罚告〔2025〕26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第(三)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的规定,系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进行检验检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给予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进行整改,并整改到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情形,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工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6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