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5﹞10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5-08-03 11:51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市监处罚﹝2025﹞10号

当事人:芷江公坪**纸箱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8MACF50E4F

住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瓦溪铺村一组*号

法定代表人:胡**

身份证号码:433027197***70053

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其辖区内韩式电器厂涉嫌伪造生产地址的商品案中发现产品印有“容声电器”商标的包装是由当事人生产,2025年3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协同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执法人员在厂内工作区域发现印刷模具26个,分别是:①标注有“容声电器® 智能脚踏式暖脚器”,包装尺寸:370×192×325mm标识的模具2个;②标注有“容声电器® 智能脚踏式暖脚器”,包装尺寸:305×140×280mm标识的模具1个;③标注有“容声电器® 智能脚踏式暖脚器”,包装尺寸:360×130×320mm标识的模具1个;④标注有“容声电器® 智能脚踏式暖脚器”,包装尺寸:580×170×360mm标识的模具2个;⑤标注有“容声电器® 智能脚踏式暖脚器”,包装尺寸:360×340×245mm标识的模具2个;⑥标注有“容声电器® 智能脚踏式暖脚器”,包装尺寸:445×140×315mm标识的模具1个;⑦标注有“容声电器® 智能脚踏式暖脚器”,包装尺寸:730×192×360mm标识的模具1个;⑧标注有“容声电器® 智能脚踏式暖脚器”,包装尺寸:305×510×275mm标识的模具1个;⑨标注有“容声电器® 智能脚踏式暖脚器”,包装尺寸:365×215×310mm标识的模具1个;⑩标注有容声电器® 标识的模具12个;⑪标注有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地址、服务热线的模具2个。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出“容声电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使用授权书,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模具依法实施扣押。2025年3月12日,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局移送((怀鹤)市监移函﹝2025﹞9号)案件线索移送函一份,附有芷江公坪**纸箱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鹤城区韩式电器厂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2025年5月19日因本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印制的“容声电器”商标包装没有库存,无法印证当事人侵权模具的印制实物情况,于是向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2025年5月20日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了复函,附有印有“容声”商标的包装纸箱照片复印件4张、《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

经查:2024年7月底,鹤城区韩式电器厂老板韩香委托芷江公坪**纸箱厂生产400个“容声电器”智能脚踏式暖脚器纸箱。鹤城区韩式电器厂没有给当事人提供《生产加工委托书》,没有签订《代工合同》,也没有提供商标所有人授权书。2024年8月初芷江公坪**纸箱厂开始生产印有“容声电器”商标的包装纸箱,一共印制了400个纸箱,全部发货给韩式电器厂,没有留存。销售金额是1920元,货款是韩式电器厂用现金支付,没有收款票据。模具是由韩式电器厂提供,模具有26个,分别是:①标注有“容声电器® 智能脚踏式暖脚器”,包装尺寸:370×192×325mm标识的模具2个;②标注有“容声电器® 智能脚踏式暖脚器”,包装尺寸:305×140×280mm标识的模具1个;③标注有“容声电器® 智能脚踏式暖脚器”,包装尺寸:360×130×320mm标识的模具1个;④标注有“容声电器® 智能脚踏式暖脚器”,包装尺寸:580×170×360mm标识的模具2个;⑤标注有“容声电器® 智能脚踏式暖脚器”,包装尺寸:360×340×245mm标识的模具2个;⑥标注有“容声电器® 智能脚踏式暖脚器”,包装尺寸:445×140×315mm标识的模具1个;⑦标注有“容声电器® 智能脚踏式暖脚器”,包装尺寸:730×192×360mm标识的模具1个;⑧标注有“容声电器® 智能脚踏式暖脚器”,包装尺寸:305×510×275mm标识的模具1个;⑨标注有“容声电器® 智能脚踏式暖脚器”,包装尺寸:365×215×310mm标识的模具1个;⑩标注有容声电器® 标识的模具12个;⑪标注有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地址、服务热线的模具2个。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案件移送函(怀鹤)市监移函【2025】9号、芷江公坪**纸箱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鹤城区韩式电器厂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印制的纸箱涉嫌侵犯“容声电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并发现其有26个不同规格型号的“容声电器”外包装印制模具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侵权模具依法实施扣押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核查拍摄的照片6张,印证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核查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调查了解其上述模具使用情况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向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协助调查函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当事人使用上述模具印制实物的事实。

证据八: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关于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函的复函1份、涉案产品印有“容声”商标的包装纸箱照片复印件4张、《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印证当事人印制的外包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印证了当事人受韩式电器厂委托生产上述纸箱的事实。

证据十:本局执法人员拍摄当事人制作纸箱用的模板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模板具体内容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第十三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六)项“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所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生产了印有“容声电器”商标的包装纸箱400个,单价4.8元一个合计1920元,应依法认定为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章第一节第三点“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或者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或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少于 7.5 万元的罚款。”的所指从轻处理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所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印有“容声电器”商标的模具26个;

2.罚款180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工商银行         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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