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5〕15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5-10-15 10:00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市监处罚〔2025〕15号

当事人:芷江**购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8MABMD52A6F

住所(住址):芷江县**溪乡场上

身份证件号码:430521197***088729

2025年4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溪集镇处理关于当事人的投诉时,发现其店内右边化妆品专卖区货架上有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销售有以下7种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化妆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芷市监楠强制〔2025〕1号)。2025年4月28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1.缤纯多效修复亮白霜5盒,净含量:50g,粤妆:20160263,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22年4月1日,条码:604535。

2.缤纯弹性柔嫩透白霜5盒,净含量:50g,粤妆:20160263,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22年4月1日,条码:604528。

3.蜂花滋养护发素2瓶,净含量:1L,生产标准号:QB/T1975,沪妆:20160066,限期使用日期:2025年1月15,条码:641720。

4.蜂花柔亮营养护发素3瓶,净含量:1L,生产标准号:QB/T1975,沪妆:20160066,限期使用日期:2024年9月6,条码:641287。

5.柏爵精油补水营养发膜2盒,净含量:1L,粤妆:20160834,执行标准:QB/T4077,限期使用日期:2025年1月1,条码:800309。

6.柏爵人参自然护发膜2盒,净含量:1L,粤妆:20160834,执行标准:QB/T4077,限期使用日期:2025年1月1,条码:800125。

7.家家宜柔软洗衣粉23包,净含量:200克,执行标准:QB/T13171-1HL-A,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22年3月12日,条码:401264。

经查:上述化妆品都是怀化市河西街舞阳社区聪敏日化经营部开车上门送货的,购进后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1.缤纯多效修复亮白霜销售单价为19.9元/盒;2.缤纯弹性柔嫩透白霜销售单价为19.9元/盒;3.蜂花滋养护发素销售单价为19.9元/瓶;4.蜂花柔亮营养护发素销售单价为19.9元/瓶;5.柏爵精油补水营养发膜销售单价为22元/盒;6.柏爵人参自然护发膜销售单价为22元/盒;7.家家宜柔软洗衣粉销售单价为2.5元/包。购进时,没有进行进货查验,也没有进货单据。上述化妆品购进时未进行进货查验,没有索取进货单据,因此无从得知具体购进数量。由于当事人没有化妆品的销售记录,因此无从调查清楚上述化妆品在过期后是否销售过。截止到案发,1.缤纯多效修复亮白霜剩余5盒;2.缤纯弹性柔嫩透白霜剩余5盒;3.蜂花滋养护发素剩余2瓶;4.蜂花柔亮营养护发素剩余3瓶;5.柏爵精油补水营养发膜剩余2盒;6.柏爵人参自然护发膜剩余2盒;7.家家宜柔软洗衣粉剩余23包。2025年5月7日,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外张贴化妆品安全承诺书,消除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工作人员通过12315平台打印的投诉单1份,证明了当事人被投诉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发现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调查了解其经营的上述化妆品购进销售及后续处理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及委托书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及委托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合法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法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拍摄的相片19张,证明了上述化妆品的信息及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印证了证据三的情况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25年6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罚告〔2025〕15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属于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均属于化妆品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受到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应受到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遵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1、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裁量基准】2、减轻情形: 适用情形:《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可考虑因素:①涉案产品风险性低,且对安全性、有效性影响较小的;②生产、批发环节化妆品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化妆品货值金额 5 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裁量幅度: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低于货值金额 5 倍的罚款。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化妆品共7个品种(缤纯多效修复亮白霜:19.9×5=99.5;缤纯弹性柔嫩透白霜:19.9×5=99.5;蜂花滋养护发素:19.9×2=39.8;蜂花柔亮营养护发素:19.9×3=59.7;柏爵精油补水营养发膜:22×2=44;柏爵人参自然护发膜:22×2=44;家家宜柔软洗衣粉:2.5×23=57.5;)货值金额共计444元,应依法认定为化妆品违法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销售记录,无证据证实过期后有销售行为,因此其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指情形,遵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三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下列规则确定:”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30%,一般处罚应当在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30%—70%之间,从重处罚应当超过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 额区间的 70%。”对于法律、法规、规章中,在“情节严重”情形下设定了罚款的,分为从轻、一般、从重三个等级计算罚款数额。”的基准,故本局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经负责人集体讨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缤纯多效修复亮白霜5盒(净含量:50g)、缤纯弹性柔嫩透白霜5盒(净含量:50g)、蜂花滋养护发素2瓶(净含量:1L)、蜂花柔亮营养护发素3瓶(净含量:1L)、柏爵精油补水营养发膜2盒(净含量:1L)、柏爵人参自然护发膜2盒(净含量:1L)、家家宜柔软洗衣粉23包(净含量:200克);

3.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于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账号:43001510072050000574),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6 月20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打印 来源:芷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