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5〕20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5-10-31 09:55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市监处罚〔202520

当事人:芷江**名烟名酒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8MA7B214P3A

经营场所:芷江镇社塘坪村(书香苑小区8栋**铺)

经营者:**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1228198***213217

2025612,本局执法人员会同烟草部门在辖区内进行烟草市场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卷烟。2025618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为了招揽生意,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5530日从芷江县芷江田达政副食批发部购进黄嘴芙蓉王1条,购进价220元/条;中华(硬)2条,购进价420元/条;荷花(钻石)2条,购进价320元/条。然后在其店内分别以黄嘴芙蓉王25元/包、中华(硬)45元/包、荷花(钻石)35元/包的零售价对外销售。截止到案发,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共销售黄嘴芙蓉王7包,中华(硬)9包、荷花(钻石)9包,共获利75元。还剩余25包卷烟已于当日退给“芷江田达政副食批发部”。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摆放有烟柜销售卷烟,其中黄嘴芙蓉王3包、荷花(钻石)11包、中华(硬)11包,共计25包卷烟的事实;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业务范围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调查时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调查了解其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及卷烟的来源、销售及后续处理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经营者杨**销售卷烟的违法所得计算表》1张,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通过进销差价计算出当事人销售卷烟获利75元的事实;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购进卷烟的商品销货卡原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卷烟来源及购进价格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芷江田达政副食批发部开具的退还卷烟的收条1张,证明了当事人已经剩余25包卷烟退还给销货方的事实;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及卷烟的来源、销售及后续处理情况的事实;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供货商市场主体及卷烟零售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25825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告〔202520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系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销售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销售获利75应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按购进数量乘以销售单价计算,当事人销售卷烟的违法经营总额为2050元,其货值金额大于1000元不足20000元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章“市场规范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少于41%的罚款。”的裁量基准。经过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违法经营总额30%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销售的违法事实,现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75元,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50元30%的罚款615元,罚没款合计69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款缴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工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5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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