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5﹞33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市监处罚﹝2025﹞33号
当事人:芷江侗族自治县**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1893208160
法定代表人:邓**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凯旋路306号
身份证号码:433027197***080012
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怀化市市场监管领域居民水电气计量和收费问题综合整治方案》要求,于2025年6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和超过检定周期未按规定轮换水表行为,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7月12日前予以改正。2025年7月29日和8月4日,对当事人整改情况,本局执法人员以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对“晓坪一园”和“凯旋花园”小区部分使用的**表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在“晓坪一园”发现1栋1单元楼梯旁处的**表箱里,安装有5块在用**表,在表盒盖内侧均贴有首次强制检定标签,检定日期为15年12月9日,检定员为“丁”。执法人员又查看1栋4单元楼梯旁处的水表箱,里面装有3块水表,表盒盖内侧未发现张贴有首次强制检定标签,查看水表上的钢印,显示的生产时间为20年09月。执法人员在“凯旋花园”小区随机抽查了第4栋和第5栋在用**表,发现第4栋1单元101和102住户使用的**表生产日期为17年10月,未发现张贴有首次检定标签。第5栋3单元105和205住户使用的**表生产日期为18年09月,首次检定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第5栋2单元103、203和204住户使用的**表生产日期为18年11月,首次检定日期为2019年5月12日,检定员均注明为“丁”。2025年8月8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芷江侗族自治县**有限责任公司系经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销售等。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居民水表所有权均为当事人,用途为贸易结算,水表通经均为DN20,现行的水费标准为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居民用水2.185元/立方米,而在2012年2月22日,怀化市价格成本调查队出具的《关于芷江县**公司供水价格定价成本的监审报告》显示定价成本为2.235元/立方米(不含税)。**表系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的产品,生活用水表需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饮用冷水水表》7.5.1a)的规定,公称通径不超过DN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超过6年。
当事人在“晓坪一园”1栋4单元3块未经过首次强制检定,开始使用计费时间均为2021年03月。以及1栋1单元楼梯旁处安装使用的5块水表(1-5楼)经过首次检定,开始使用计费时间均为2016年05月,均已超过使用期限,截止到案发,1-4楼用户超期使用39个月,超期计费水量共718立方米,5楼用户收费台账显示最后一次计费时间为2021年11月,从计费时间算未超过期限,但截止到案发,这块水表属于到期轮换水表。
“凯旋花园”小区4栋1单元101住户使用的水表未能提供首次强制检定证书或标签,开始使用计费时间为2020年10月,未超过使用期限。4栋1单元102住户使用的水表未能提供首次强制检定证书或标签,开始使用计费时间为2018年01月,截止到案发,超期使用8个月,超期计费水量为189立方米。“凯旋花园”小区5栋2单元103、203和204,以及5栋3单元105和205使用的这5块水表开始使用计费时间均为2019年08月,截止到案发,2单元103、203和3单元105和205使用的这4块水表超期使用1个月,超期计费水量46立方米;2单元204水表台账显示最后一次计费时间为2025年07月,未超过使用期限。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怀化市市场监管领域居民水电气计量和收费问题综合整治方案》复印件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据方案要求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6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使用的水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和超过检定周期未按规定轮换水表行为,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使用的水表进行检查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23张,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使用的水表进行检查,发现上述“晓坪一园”和“凯旋花园”2个居民小区部分使用的水表存在未经首次检定和超过使用期限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调查了解其上述居民小区使用的水表所有权、是否经过首次检定、超期使用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被委托人身份信息及授委托事项权限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2014年12月24芷江侗族自治县物价局文件印发的《关于调整我县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了现行居民用水执行时间、收费标准等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怀化市价格成本调查队《关于芷江县**公司供水价格定价成本的监审报告》复印件1份(共10页),证明了当事人在2012年的水费成本价格的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上述水表收费记录15张,证明了水表的使用时间、用水量等事实;
证据十二:本局执法人员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网址: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jjjzs/art/2023/art_d095685b12544ed3aa6dbc3aaf7c136e.html)截图1张,《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1份共3张,证明了居民用水表属于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和水表的强检方式和强检范围及说明等事实;
证据十三:本局执法人员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饮用冷水水表》打印件1份(共4张),证明了居民用的生活水表,公称通径不超过DN25的使用期限不超过6年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25年10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罚告﹝2025﹞33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水表是用于贸易结算,属于生活用水表,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一级序号10“水表”所规定的强检方式,生活用水表需要进行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系使用列入实施强检计量器具目录中未经强制检定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第二十七条,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解释为“是指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当事人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亦可认定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给予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所使用的水表通经为DN20,根据《饮用冷水水表》7.5.1a)的规定,公称通径不超过DN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超过6年,故执法人员认定水表起始时间应当从使用计费时开始计算。“晓坪一园”1栋4单元3块水表(住户301、401和501)和“凯旋花园”小区4栋1单元101使用的水表未经过首次强制检定,开始使用计费时间分别为2021年3月和2020年10月,未超过使用期限,故属于使用未经过首次强制检定违法行为。“晓坪一园”1栋1单元1-4楼4块水表超过使用期限39个月,“凯旋花园”小区4栋1单元102超过使用期限8个月,5栋2单元103、203和3单元105、205超过使用期限1个月,这9块水表属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共超期计费水量为953立方米。当事人现行的居民用水收费标准为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2.185元/立方米,而在2012年2月22日,怀化市价格成本调查队当时的监审结论成本价为2.235元/立方米(不含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 “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当事人现行的水费收费标准低于成本,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违法时间超过6个月,遵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三、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裁量幅度: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予以裁量,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处罚:
1.没收“晓坪一园”1栋4单元3块水表,1栋1单元1-5楼5块水表;“凯旋花园”小区4栋1单元101和102的2块水表,5栋2单元103和203的2块水表,5栋3单元105和205的2块水表,共计14块水表。
2.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工商银行(收款户名: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191401142920001504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4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