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5〕30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5-11-12 08:39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市监处罚〔2025〕30号

当事人:汪**

名称:芷江**电动车直营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8MA4Q1DMQ1K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芷江县芷江镇交警队对面**号门面

身份证号码:5102321982***21813

2025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市场监管系统交通问题顽瘴痼疾和“两电”集中整治督导检查问题交办单》(怀市监交字〔2025〕02号),在交办单的附件中,检查人员在芷江向阳电动车直营店检查台铃电动车1、TDT6133Z型电动车,2、TDT6002Z型,3、TDT6202型,4、TDT6201型,5、TDT6113Z型,销售的上述电动自行车未安装电池;商家提供的电池型号跟合格证标注的电池型号不一致。

2025年7月3日,执法人员根据交办单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发现TDT6133Z、TDT6002Z、TDT6202、TDT6201、TDT6113Z各一辆,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上述5辆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发现型号TDT6002Z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注的蓄电池生产企业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蓄电池类型为铅酸,蓄电池型号为6-DZF-12,蓄电池容量(Ah)为12.”其余4台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注的蓄电池生产企业为“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蓄电池类型为铅酸,蓄电池容量(Ah)为13,蓄电池型号为6-DZF-13”。现场执法人员要求商家提供与车辆合格证标注一致的蓄电池,商家现场未能提供。2025年7月4日申请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电动自行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系从江苏台铃销售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提供有进货单据。型号TDT6133Z型电动自行车是2023年12月22日购进的,购进价是999元/辆,销售价大概卖1100元左右;型号TDT6002Z型电动自行车是从2023年3月15日购进的,购进价是985元/辆,销售价大概卖1100元左右;型号TDT6202Z、TDT6201Z、TDT6113Z型电动车是2024年8月30日购进的,购进价分别是1055元/辆、980元/辆、1099元/辆,销售价分别大概卖1200元/辆左右、1100元/辆左右、1200元/辆左右;店内只配有“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蓄电池类型为铅酸,蓄电池型号为6-DZF-12.3,蓄电池容量(Ah)为12.3”的蓄电池。商家未能提供与车辆合格证标注一致的蓄电池;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动自行车》(编号CNCA-C11-16:2025)第4的规定,现有的电池类型和合格证上不一致,不属于同一认证单元。当事人未重新对发生改变后的电池类型进行强制性认证,无法提供改变后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共购进了5辆,还未售出,购进价为5118元,销售价为5700元,货值金额为57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市场监管系统交通问题顽瘴痼疾和“两电”集中整治督导检查问题交办单》(怀市监交字〔2025〕02号)复印件1份共6页,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收到交办单的时间,以及要求对我辖区商家销售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型号跟合格证标注的蓄电池型号不一致进行查处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以及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型号TDT6133Z、TDT6002Z、TDT6202Z、TDT6201Z、TDT6113Z电动自行车未能提供合格证标注一致的蓄电池,配备的蓄电池类型、容量、额定电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第二部分“产品合格证参数”显示的图片不一致,未能提供合格证标注一致的蓄电池有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有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调查了解其上述电动自行车的进货渠道、销售价格和配备蓄电池类型、容量、额定电压等有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了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了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型号TDT6133Z、TDT6002Z、TDT6202Z、TDT6201Z、TDT6113Z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5张,证明了车辆型号、整车编码、车辆制造日期、蓄电池类型、容量、额定电压等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影印件3张,证明了当事人型号TDT6133Z、TDT6002Z、TDT6202Z、TDT6201Z、TDT6113Z台铃牌电动自行车购进的时间、数量、价格等事实。

证据九:本局执法人员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址: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rzjgs/art/2023/art_0b9e7843505b4336952d54859217fe2a.html),打印的《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1份共4张,证明了电动自行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

证据十:本局执法人员打印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动自行车》(编号CNCA-C11-16:2025)部分,证明现有的电池类型和合格证上不一致,不属于同一认证单元。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我们予以采信。

2025年10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罚告〔2025〕30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给予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事发后,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及时整改到位,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销售的台铃电动自行车型号1、TDT6133Z,2、TDT6002Z,3、TDT6202Z,4、TDT6201Z,5、TDT6113Z五辆车型购进价为5118元,销售价为5700元,货值金额为5700元,且均未售出。遵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的通知(湘市监法〔2025〕1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裁量基准】“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或者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裁量幅度:处 5 万元以上少于 9.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裁量基准予以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57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工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5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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