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5﹞38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市监处罚﹝2025﹞38号
当事人:芷江侗族自治县**教育培训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1228MJJ633442M
住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南出口旁
法定代表人:尹**
身份证号码:433024196***215461
2025年9月13日,本局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LED户外大屏广告监测平台发布的违法线索显示当事人发布的户外广告涉嫌含有虚假宣传内容。2025年9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摆放有广告牌,内容是:**教育,专做小、初、高文化辅导,招生范围从小学到高中各阶段全覆盖,现开设课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晚辅,名师指导、开发智力、品质保证、优质服务,咨询电话:1839037**88(尹老师),137875**578(吴老师)。2025年10月10日,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广告系当事人2025年9月2日在芷江新时代工艺广告设计制作店制作广告牌并发布,当事人与芷江新时代工艺广告设计制作店没有签订合同,广告制作费用一共是1000元,有广告店的收款收据。当事人为了增加生源,发布的广告牌内容含有“名师指导”,“名师”就是普通的退休老师,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名师指导”的真实性,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后就立即撤除了上述广告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调查了解其发布以上广告等情况的事实及本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了解当事人发布广告的过程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核查拍摄的照片1张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LED户外大屏广告监测平台违法线索照片1张,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及当事人发布广告牌及广告内容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收款收据1份,证明了当事人支付广告费用1000元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印证了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明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25年12月1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罚告〔2025〕38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第(二)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共支付费用1000元,认定为本案中广告费用。当事人在事发后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说明情况,并及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应依法认定为广告费用不足5万元的,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一点“违法行为: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广告费用不足5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的所指从轻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所指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工商银行 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0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