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5〕42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6-01-19 08:42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市监处罚〔2025〕42号

当事人:芷江县**页岩砖厂

投资人: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MAEKTH6K7E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场所: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村*组**号

注册日期:2025年05月19日

身份证号码:500222199**8***636

2025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置交办函》(登记文号:市2025013),在交办函移送的附件中,怀化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L20205J-0009)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15日、规格型号为185×85×85)的烧结页岩多孔砖,经市级工业品监督抽样送验,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抗风化性能不符合GB/T13544-2011标准,依据《2025年怀化市墙体材料(砖和砌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10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现场进行核查,发现生产日期2025年7月15日生产的不合格“烧结页岩多孔砖”已无库存。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在规定时间内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2025年10月22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砖瓦制造;砖瓦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当事人收到上述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不合格烧结页岩多孔砖为2025年7月15日生产,有生产记录,共生产了10板,数量为10000块,生产成本为0.28元/块,其中抽样备样用去50块(自愿免费提供样品),剩余9950块以零散方式,价格以0.3元/块销售完毕,未做销售记录,货值金额为2985元。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产品已张贴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未收到对上述不合格产品的投诉。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置交办函》(登记文号:市2025013)原件1份共2页,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收到交办函的时间,以及要求对我辖区生产商销售的不合格烧结页岩多孔砖进行查处的事实。

证据二:怀化市检验检测中心提供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复印件1张,证明了执法机构抽检产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生产单位,受检单位、抽样时间等基本信息的事实。

证据三:怀化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L2025J1-0009)原件1份,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L2025J1-0009)原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烧结页岩多孔砖,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及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下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责令整改通知书》(芷市监标质〔2025〕09号)原件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事项及申请复查途径、期限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其上述烧结页岩多孔砖已无库存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调查了解上述烧结页岩多孔砖抽样《检验报告》收到及生产、销售、价格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核查照片3张,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单”“小多孔砖成本单”原件2份,证明了上述烧结页岩多孔砖生产数量、生产时间、生产成本等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了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了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后针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采取召回措施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26年1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罚告〔2025〕42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系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应给予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事发后,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产品全部销售无退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不合格烧结页岩多孔砖共计10000块,成本价为0.28元/块,销售价为0.3元/块,其中抽样和备样共50块,是自愿免费提供样品,货值金额为14元,9950块以0.3元/块销售,货值金额为2985元,获利199元,因此货值金额共计2999元,应依法认定为产品货值金额,获利199元应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遵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二、违法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裁量基准:第1点“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者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少于1.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裁量基准予以裁量。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烧结页岩多孔砖;

2.没收违法所得199元,处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1499.5元,合计1698.5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工商银行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5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打印 来源:芷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