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5﹞56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市监处罚﹝2025﹞56号
当事人:芷江**车行
经营者: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8MAC4FTNXXD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明山路(原文化用品厂9号安置楼)**铺
注册日期:2022年12月16日
身份证号码:4305231967**9**26
2025年1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置交办函》(登记文号:市2025018),在交办函移送的附件中,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码:TXZJ/20250820071)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型号规格为TDR3180Z,生产日期/批号为2025-01-17的雅迪电动自行车,经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样送验,结论为:经检验,脚踏骑行能力、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 GB 17761-2018标准要求,依据《2025年怀化市电动自行车(外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检验结果于2025年10月9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书面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11月28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动自行车维修;电车销售;电池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轮胎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系2025年4月28日从怀化市袁鑫电动摩托车有限公司总仓采购的,共购进两辆,电动自行车购进价为1480元/辆,销售价为2780元/辆,型号规格为TDR3180Z,生产日期/批号为2025-01-17,因抽样和备样用了2辆,无剩余库存,未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置交办函》(登记文号:市2025018)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收到交办单的时间,以及要求对我辖区商家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进行查处的事实。
证据二: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影印件1份共5页,证明了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具备法定检验资格的事实。
证据三: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复印件1张,证明了受委托机构抽检产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生产单位,受检单位、抽样时间等基本信息的事实。
证据四: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XZJ/20250820071)原件1份,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TXZJ/20250820071)原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及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及申请复查途径、期限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电动自行车已无库存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有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调查了解其上述电动自行车的进货渠道、数量、销售价格及抽样《检验报告》收到等有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了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十:被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了受当事人委托及委托事项的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型号TDR3180Z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2张,证明了车辆型号、整车编码、车辆制造日期、蓄电池类型、容量、额定电压等事实。
证据十二: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复印件1张,证明了当事人型号TDR3180Z雅迪牌电动自行车购进的时间、数量、价格等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我局予以采信。
2026年1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罚告﹝2025﹞56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第一款“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系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给予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事发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及时整改到位,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产品均未售出。当事人销售的雅迪电动自行车型号TDR3180Z,共购进2辆,购进价为1480元/辆,销售价为2780元/辆,其中抽样和备样共2辆,是自愿免费提供的样品,货值金额为5560元,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因此货值金额共计5560元,应当认定为产品货值金额。遵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一、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裁量基准:第一点“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少于1.6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裁量基准予以裁量。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抽样和备样的2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
2.处货值金额的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556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9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