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6〕1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市监处罚〔2026〕1号
当事人:怀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MADR1QLT20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场所: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顺溪铺村(工业集中区公坪园区)
身份证号码:320483198****04417
2025年12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置交办函》(登记文号:市2025045),在交办函移送的附件有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监督处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置交办函》(转办编号:怀化2025-11-065-066)及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移送清单,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D2025-02-J403694)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为1220×2440×5(mm),生产日期为2024-11的浸渍胶膜纸单饰面纤维板,经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样送验,结论为:经检验,表面耐香烟灼烧、甲醛释放限量不符合GB/T15102-2017《浸渍胶膜纸单饰面纤维板和刨花板》、GB/T39600-2021《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分级》、GB 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标准,依据《2025年湖南省饰面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HNCCXZ147-2025)》,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5年1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进行核查,负责人表示已经收到该检验报告,未对该不合格报告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认同了抽查结果;执法人员到仓库材料储备区对该产品进行了核查,该批次的浸渍胶膜纸单饰面纤维板已使用完毕,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上述同品名、同型号、同生产日期的浸渍胶膜纸单饰面纤维板。2025年12月24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木材加工;建筑用石加工;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物清洁服务;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木材销售;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上述浸渍胶膜纸单饰面纤维板系2024年当事人从一个怀化同行手里买的,是一批处理的货,共购进70张,购进价是43元/张,因为是处理的货就没有开票,钱也不多,付的现金。这种板材是客户购买当事人生产的板材后用来打包的,在客户购买其他板材的上下各放一张这种板子,然后在打好包装运输,主要是起到保护的作用,是免费提供的,不单独收费。现已无剩余库存。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置交办函》(登记文号:市2025045),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监督处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置交办函》(转办编号:怀化2025-11-065-066)及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移送清单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了本局收到交办单的时间,并要求对我辖区商家销售不合格浸渍胶膜纸单饰面纤维板进行查处以及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复印件1张以及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提供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复印件1张,证明了受委托机构抽检产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生产单位,受检单位、抽样时间等基本信息的事实。
证据三: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影印件1份共14页,证明了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提供具备法定检验资格的事实。
证据四: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D2025-02-J403694)原件1份,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0048591)原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浸渍胶膜纸单饰面纤维板,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及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及申请复查途径、期限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浸渍胶膜纸单饰面纤维板已无库存及印证当事人已收到检验结果未申请复检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有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调查了解其上述浸渍胶膜纸单饰面纤维板的进货渠道、数量、销售价格及抽样《检验报告》收到等有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1张,证明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影印件1张,证明了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十:被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了受当事人委托及委托事项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我局予以采信。
2026年1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罚告﹝2026﹞1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和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系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给予处罚。
甲醛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一类致癌物,长期接触可能增加鼻咽癌、白血病、肺癌等癌症风险。对特殊人群危害更显著:孕妇接触可能导致胎儿畸形、流产或发育迟缓;儿童可能出现智力下降、注意力不集中等问题;本案中,当事人在事发后,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当事人销售的浸渍胶膜纸单饰面纤维板共购进70张,购进价为43元/张,主要用在包装运输上,其中抽样和备样共用了5张,是自愿免费提供的样品,货值金额为215元,65张用在保护其他产品的包装运输上,货值金额为2795元,因未对外单独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此货值金额共计3010元,应当认定为产品货值金额。遵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一、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裁量基准:第二点“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者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少于2.4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裁量基准予以裁量。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货值金额的1.6倍的罚款计人民币4816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9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