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6〕11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6-06-25 11:46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市监处罚〔2026〕11号

当事人:芷江**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8MA4M6D6N94

住址:芷江县**镇场上

经营者:何**

身份证件号码:433027197***280626

2026年1月6日,本局收到怀化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H2025J1-0039)显示当事人销售的2025年12月9日被抽检的冷轧带肋钢筋(样品基数为9m/支×40支),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1月7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2026年3月25日,本局收到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本局移送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置交办函》(登记文号:市2025029),附件怀化市检验检测中心复检报告(编号:H2026J1-0001)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冷轧带肋钢筋,经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不合格项为:横肋中点高(标准要求:0.5~0.65mm,实测:0.35、0.39、0.38、0.37、0.37)、横肋间距(标准要求:5.1~6.9,实测:9.07、9.11、9.12、9.05、9.09),要求本局依法处理。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9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该复检结果无异议,现场核查发现该批次的不合格钢筋剩余3支(每支长9米),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扣押并于2026年5月8日经局领导批准申请扣押延期30日。

经查:当事人系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建材零售,上述不合格冷轧带肋钢筋系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系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当事人于2024年8月2日从怀化市华桥闽东钢筋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为1件共180支(12捆×15支),重量为658千克,单价为3.16元/千克,购进金额共计2079元,进货价为11.55元/支,然后在店内以零售形式对外销售,零售价为13元/支,截至案发剩余3支。事发后,于2026年4月20日当事人张贴产品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未收到消费者退回上述不合格批次的冷轧带肋钢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及《 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冷轧带肋钢筋属于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产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本局移送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置交办函》(登记文号:市2025029)复印件一份,证明了案件来源及本局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核查的事实。

证据二、怀化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报告编号为:H2025J1-0039的初检《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冷轧带肋钢筋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怀化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报告编号为:H2026J1-0001的复检《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冷轧带肋钢筋经复检仍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申请复检情况说明》1份,证明了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编号:H2025J1-0039)后提出复检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及《检验报告》(编号H2025J1-0039)送达回证1张、复检《检验报告》(编号H2026J1-0001)送达回证1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检验报告、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其抽样检验不合格冷轧带肋钢筋剩余3支并依法执行扣押及扣押延期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核查照片6张,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H2026J1-0001)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了解销售不合格冷轧带肋钢筋的进货来源、进销货价格、数量、获利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资格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了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复印件1张,证明了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冷轧带肋钢筋的时间、数量、购进金额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印证了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冷轧带肋钢筋进货来源、进销货价格、数量及销售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二、本局执法人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址: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5/content_6950015.htm),下载的《 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1份共3页,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冷轧带肋钢筋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内产品的事实;

证据十三、本局执法人员拍摄的召回公告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对销售的不合格冷轧带肋钢筋进行召回的事实;

证据十四、怀化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资质证明材料影印件1份共4页,证明了其具备法定检验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26年6月3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罚告〔2026〕11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冷轧带肋钢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系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共购进上述钢筋180支,销售单价为13元/支,共计2340元,依法应认定为违法货值金额;进货单价11.55元/支,共销售177支,获利256.6元,应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从2024年8月2日购进后至案发2026年4月10日共20个月,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一、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裁量基准:第2点“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者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所指情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遵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一、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裁量基准:第2点“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者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少于2.4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基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上述不合格冷轧带肋钢筋3支。

2、没收违法所得256.6元,处货值金额1.6倍罚款3744元,罚没合计4000.6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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