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6﹞15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市监处罚﹝202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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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芷江**血液透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228MADHH60052
住 所: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河西明秀新城二期 ** 房
2026年4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全县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在对芷江**血液透析有限公司使用的出厂编号:XODTH426132024的电梯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台电梯轿厢内未张贴检验合格标志,同时本局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该中心法定代表人,其也未能提供检验合格的相关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芷市监特令【2026】第1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电梯,需经检验合格并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后方可使用。2026年5月7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梯品牌为:杭州西奥;产品名称:乘客电梯;型号基本技术规格:Xmodel3(MRL);载重速度层站门:3/3 800kg;单价(含设备、运输、安装等):壹拾壹万元整。整台电梯含所有安全附件均有出厂检测合格报告,当事人使用湖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与湖南神之旺达机电有限公司在2024年1月1日签订了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并于2024年6月安装完毕。本局执法人员登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http://172.25.130.82:8100/cas/login)查询后得知,当事人在同一地址以相同性质不同时间段分别注册了以下两份营业执照:1、湖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于2023年8月8日,注册登记时法定代表人为蒋双腊,2024年9月23日进行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自香至今;2、芷江**血液透析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于2024年4月30日,注册登记时法定代表人为蒋双腊,2024年9月26日进行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自香至今。经询问当事人后得知:注册登记的湖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自身对公账户,存在一些流动资金往来业务,故该公司无法进行营业执照注销,其主体资格只用来作为上述电梯安装及维保签署合同所用;而芷江**血液透析有限公司系申请医疗机构许可和实际对外经营以及日常使用该电梯的主体,故本局执法人员认为上述行为的违法主体为芷江**血液透析有限公司。截止到案发,当事人的上述电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案发后该电梯经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并于2026年5月22日出具了检验结论为“合格”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本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芷市监特令【2026】第11号),证明了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本局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及发现芷江**血液透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调查了解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和注册登记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10张,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对涉嫌未检电梯进行暂停使用处理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明了芷江**血液透析有限公司与湖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系同一地址上的不同企业名称相同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1份,证明了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以湖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湖南神之旺达机电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采购电梯并进行安装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了以湖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湖南剑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维保合同开展电梯日常维保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印证了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事实;
证据十:本局执法人员登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http://172.25.130.82:8100/cas/login)查询打印的登记注册资料2份,证明了湖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芷江**血液透析有限公司分别注册登记及进行变更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26年7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罚告﹝2026﹞15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系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给予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涉案特种设备仅为1台,暂未造成社会影响且案发后当事人积极申请电梯检验并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所指情形,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项、第四项“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的规定,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本局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工商 银行(收款单位: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账号:191401142920001504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1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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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