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6﹞22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6-08-25 14:21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市监处罚﹝2026﹞22号

当事人:芷江**茶酒馆

经营者: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8MA7C2B4D3T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沿河路**号(**私宅**号)

身份证号码:4312281996***62822

2026年6月4日,我局接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提示函》(芷公提﹝2026﹞04号),提示函称:2026年5月23日,张某(男,现年15岁)与杨某(女,现年14岁)、田某(男,现年15岁)、姚某(男,现年14岁)在违规进入芷江镇沿河路“**风月”酒馆饮酒,饮酒结束离开后,张某对醉酒后的杨某实施强奸,公安机关已立刑事案件侦查,建议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026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进行了核查,发现该经营场所悬挂有《营业执照》,但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场所内设置有“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警示标志,但没有设置“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警示标志。其当场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2026年6月10日,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凯旋路派出所向我局提供了未成年人张某的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复印件、公安民警对4名未成年人的询问笔录复印件、4名未成年人的户籍证明复印件、芷江**茶酒馆2026年5月23日晚上4名未成年人进入该酒馆及在酒馆内消费时的监控视频。我局执法人员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到“芷江**茶酒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21年11月26日至2024年11月25日,已过期。2026年6月15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6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沿河路**号(**私宅**号)设立了芷江**茶酒馆,2021年11月26日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后从事酒吧服务活动至今。因芷江**茶酒馆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遗失,当事人不知道其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已经到期,所以就没有去申请延期,因当事人没有记账,其在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过期期间的营业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在该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复印件等资料,还提供了其经营场所张贴了“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警示标语照片复印件。2026年5月23日20点47分,未成年人张某(男,现年15岁)、杨某(女,现年14岁)、田某(男,现年15岁)、姚某(男,现年14岁)4人进入芷江**茶酒馆喝酒消费,当事人员工未查验4人的身份信息。未成年人张某当晚在芷江**茶酒馆一共消费4次共计170元,因当事人没有做销售台账,无法确认未成年人张某在芷江**茶酒馆的具体消费项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提示函》原件1份、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凯旋路派出所提供的公安民警对未成年人张某、杨某、田某、姚某的询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部分内容)、涉事未成年人张某、杨某、田某、姚某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的监控视频光盘一本,证明了当事人接待未成年人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饮品的事实。

2.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凯旋路派出所提供的未成年人张某、杨某、田某、姚某户籍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张某、杨某、田某、姚某系未成年人的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在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凯旋路派出所提供的张某、杨某、田某、姚某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的监控视频截取的图片打印件2张,证明了当事人接待未成年人张某、杨某、田某、姚某的事实。

4.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凯旋路派出所提供的未成年人张某的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接待未成年人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饮品的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移送线索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核查的事实。

6.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6张,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移送线索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核查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了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8.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接待未成年人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饮品及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进货清单、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10.我局执法人员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的“芷江**茶酒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信息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已过期的事实。

11.当事人提供的其经营场所张贴了“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警示标语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及时改正未在经营场所设置“禁止未成年人入内”警示标志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我们予以采信。

2026年7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罚告﹝2026﹞22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五十九条“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及《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开办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经营许可”的规定,系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接待未成年人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饮品及未取得食品小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及《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者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未成年人张某在当事人酒吧共消费170元,应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接待未成年人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饮品的违法行为,对社会构成一定的危害,并且饮酒结束离开后,未成年人张某对醉酒后的未成年人杨某实施强奸,公安机关已立刑事案件侦查,造成了严重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事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时,应当有相应证据支持。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期间没有记账,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接待未成年人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饮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一般行政处罚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种类或者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线这一幅度中30%以上到少于70%部分”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接待未成年人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饮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0元;3.罚款35000元,罚没款合计35170元,上缴国库。

对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5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70元,罚款36500元,罚没合计3667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工商银行         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7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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