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6﹞17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市监处罚﹝2026﹞17号
当事人:周**
户籍所在地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乡**组
现住地址: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小北街(**私宅**号门面)
身份证号码:4312281985*****810
联系电话:186745***8
2026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整治专项检查时发现,“芷江**千煎饼店”内悬挂有《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其中《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9月25日,已过期。2026年5月7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8月,周**跟舒修悦口头约定合伙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小北街(**私宅**号门面)开了1家“芷江**千煎饼店”,并以舒修悦的名字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同年9月份,因该店生意不好,舒修悦到外面去做海员了,但是仍然以合伙的名义经营,实际店子由周**一个人在经营,舒修悦对店里的经营情况从不过问。2026年5月12日,舒修悦回到芷江将“芷江**千煎饼店”的《营业执照》办理了注销登记,2026年5月28日,经局领导批准,本案当事人由芷江**千煎饼店(舒修悦)变更为周**。同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1个月内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小经营许可证》。2026年5月29日当事人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的注册登记,核准字号名称为:芷江**千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8MAKFCRP21R。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发现其《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过期的事实;
2.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发现其《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过期的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调查了解其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1份,证明了本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进货清单、检验报告复印件各 1份,证明了其食品原材料供货商的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资格及上述食品购进情况的事实;
6.我局执法人员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打印的“芷江**千煎饼店”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表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7.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及时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我们予以采信。
2026年7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罚告﹝2026﹞17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开办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经营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的规定,系未取得食品小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者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期间没有记账,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事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工商银行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7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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