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6﹞16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市监处罚﹝2026﹞16号
当事人:芷江**粉馆
经营者: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8MA7ALLDP8Y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芷江镇前进路**号
身份证号码:4312281988****1615
2026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芷江侗族自治县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保障实施方案》依法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经营中,经营场所墙上悬挂有《营业执照》,却未能出示《食品小经营许可证》,经我局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说还未办理。此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6年5月7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2021年7月23日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餐饮服务。因为生意不好,当月经营者罗**就外出打工去了,该店交由其父亲打理,因其父亲年纪较大,不知道需要办理《食品小经营许可证》,2025年10月罗**本人回来后也忘记去办理,导致该店一直未办理《食品小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店食材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履行和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店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不能出示《食品小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2.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调查了解其无证经营及未履行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我们予以采信。
2026年7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罚告﹝2026﹞17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开办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经营许可,并提供下列材料:”及第二十二条“小餐饮进货查验记录以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的规定,系未取得《食品小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及未履行和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者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期间没有记账,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事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工商银行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7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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