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市监处罚〔2026〕23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6-08-25 14:22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市监处罚〔2026〕23号

当事人:芷江**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8MA4M6L1W2T

经营者:**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43302719790***2623

地址:芷江县土桥镇冷水铺村**口

2026年6月23日,本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26年6月21日在芷江县土桥镇当事人经营的芷江**百货店内购买了一盒预包装松花皮蛋,存在两个生产日期,购买了一盒舒肤佳香皂已超过使用期限。2026年6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时发现投诉人所诉的舒肤佳香皂超过使用期限属实,松花皮蛋有两个生产日期不属实,其一个为生产日期,一个为包装日期。另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部分化妆品及日化用品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当即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日化用品实施了扣押。

经查,当事人系经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7年10月17日,经营者为**。上述化妆品及日化用品系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2日在芷江么家坪批发超市购进,其购进及销售情况详见下表:

品名

生产许可证编号

限期使用日期

购进数量

购进单价(元)

购进金额(元)

销售数量

过期后销售数量

销售单价(元)

库存

违法所得(元)

违法货值金额(元)

舒肤佳香皂芦荟呵护型

20260108

5

3

15

2

1

5

3

2

15

舒肤佳香皂芦荟呵护型

20250106

5

3

15

3

0

5

2

10

舒肤佳香皂纯白清香型

20260108

10

3

30

5

0

5

5

25

合计

2

50

龙井绿茶牙膏

粤妆20160115

20260130

6

12

72

3

0

15

3

45

杭菊龙井牙膏

粤妆20160115

20250716

6

7

42

4

0

10

2

20

密泡小苏打牙膏

粤妆20160115

20251122

9

8

72

0

0

12

9

108

超白青柠薄荷牙膏

粤妆20160115

20251110

12

8

96

1

0

12

11

132

三七花牙膏

粤妆20161313

20250108

6

14

84

4

0

18

2

36

云南白药牙膏

云妆20160015

20251122

6

20

120

3

0

28

3

84

卡贝姿洗发露

粤妆20220167

20260221

3

30

90

1

0

40

2

80

法珀莱洗发水

粤妆20190043

20250216

3

30

90

1

0

40

2

80

合计

0

585

截止案发,上述化妆品及日化用品在超过使用期限后仅投诉人购买了一盒舒肤佳香皂芦荟呵护型,其它的在超过使用期限后均未销售。在事发后,当事人积极应对投诉,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取得了消费者的谅解,并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确保不再发生此类错误,对店内的所有化妆品进行清查,消除安全隐患。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日化用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打印件1份,证明了本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检查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24张,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扫码入企,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日化用品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调查了解上述化妆品及日化用品的购进及销售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及销售单据各一份,证明了上述化妆品及日化用品购进情况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1张,证明了当事人积极应对投诉,取得消费者谅解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表达了当事人的认错态度和请求从轻处理的事实理由,印证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日化用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由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26年7月31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芷市监罚告〔2026〕23号),告知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的规定,上述牙膏及洗发水属化妆品。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系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上述香皂不属于化妆品,为一般日化用品,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香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系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日化用品的违法行为。

针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事人理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化妆品在超过使用期限后没有销售过,依法认定为无违法所得,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销售价格之和585元应依法认定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当事人作为化妆品经营者,理应注重化妆品安全,而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造成了安全隐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鉴于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较小,并主动清查商品库存,消除安全隐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遵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章“化妆品监督管理”,二、违法行为:“5.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裁量基准:“减轻情形:适用情形:《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幅度:“裁量幅度: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处低于 1 万元的罚款;”的基准予以裁量。

针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日化用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事人理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香皂在超过使用期限后销售了一盒,获利2元,应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其超过使用期限的香皂销售价格之和50元应依法认定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香皂,造成了安全隐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鉴于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较小,并主动赔偿投诉人,取得了投诉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遵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违法行为:“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是无毒无害的,造成危害后果较小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或者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少于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6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基准予以裁量。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罚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日化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香皂;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元,处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人民币25元,合计人民币27元,上缴国库。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香皂和化妆品;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元,罚款人民币6025元,合计人民币6027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于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帐号:18782901040002787),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打印 来源:芷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