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号)和《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芷政办发〔2021〕5号)的精神,全力推进“减证便民”,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针对直接面向群众和企业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切实减少不必要的证明,为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证明多、办事难等问题。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优先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此次改革一共选取此三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便于企业和群众办理市场主体设立及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统一规范工作流程。我局已制定相关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放于为企业和群众办理市场主体设立及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行政审批股,方便申请人直接填写。书面告知的内容包括证明事项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承诺方式,承诺效力,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等。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
(四)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报送工作机制,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好当事人的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行政审批股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局主要负责人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行政审批股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工作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始终做到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充分发扬担当作为精神,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二)营造宣传氛围。在办事窗口,工作人员要加强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承诺事项的宣传和引导,确保社会公众和申请人广泛知晓、共同监督,进一步营造优质高效、便民利民的良好政务环境。
(三)强化督促检查。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附件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
( )_____号
一、基本信息
(一)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名称(含拟设立):
市场主体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
住所(经营场所):湖南省 市(自治州) 县
(市/区) 乡(镇/街道) 村(路
/社区) 号
房屋权属情况:
房屋性质:
房屋使用期限:
联系方式::
(二)登记机关
名 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登记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二)证明用途
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告知内容及相关要求
1.采用告知承诺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①不属于《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证明的;
②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信用未修复的;
③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④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2.本承诺书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3.在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知承诺申请,撤回请后可以按照提供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方式办理。
4.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已依法取得使用权,且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当与实际一致。
5.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房屋、被征收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6.申请人不得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本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8.登记机关依法对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投诉、举报、抽查中发现承诺不实或者提供虚假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登记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书面承诺办理市场主体设立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提供虚假承诺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终止办理登记、责令限期改正、撤销记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登记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登记机关告知的条件和要求;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登记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具备场所条件;
(四)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
(五)本告知承诺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 登记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登记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注: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最诺卡》只在市场主体办理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或企业经营场所各案,自主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丰公司企业法人。#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报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饮企业、外商投资合饮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件工商户的,由经营者基字。变更或备案登记时还领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个体工商
户刻有公章的,还须加盖公章。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丰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由意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慢企业执行事务合慢人或委源代表签字。设立。变更、备案登记时还须加盖意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昔活动除外。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或备案登记时由有权茎字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