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县水宽乡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芷江县水宽乡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填报单位(盖章):芷江县水宽乡人民政府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兵 1767456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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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 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 (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 1 | 对烟花爆竹店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 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 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 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 管理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 本行政区域或管理区域内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辖区内3家烟花爆竹 店 | 1.是否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是否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 3.门店内销售的烟花爆竹是否超过规定药量。 4.是否培训合格上岗。 5.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6.是否设置了明显警示标志。 | 3月、6月、9月 、12月 | 现场检查 | 每年4次 | 水宽乡应急办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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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液化气零售经营店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 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 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理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辖区内1家液化气零 售经营店 |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和实际情况一致。 2.从业人员是否取得《燃气从业人员上岗证》。 3.是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4.气瓶仓库是否设置明显的警 示标志。 5.气瓶仓库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 6.气瓶仓库是否设置了可燃气体报警仪,并开展定期检查。 7.气瓶仓库内空瓶和满瓶是否分开摆放。 8.是否建立了《送气台账》。 9.是否建立了《入户检查登记台 账》。 | 3月、6月、9月 、12月 | 现场检查 | 每年4次 | 水宽乡应急办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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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 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 (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 联合检查(如 是,需写明牵 头部门和配合 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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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网吧、宾馆等九小场所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 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 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理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辖区内30家九小场所 | 
 
 
 
 1.是否制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2.是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3.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 
 
 
 
 
 
 
 
 3月、11月、12 月 | 
 
 
 
 
 
 
 
 
 现场检查 | 
 
 
 
 
 
 
 
 
 每年3次 | 
 
 
 
 
 
 
 
 水宽乡 应急办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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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工贸行业的 行政检 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理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状况进行监 督检查。 | 辖区内所有工贸企业 、加工车间等 | 1.安全生产责任。 2.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安全生产管理。 5.应急救援预案。 | 3月、9月 | 现场检查 | 每年2次 | 水宽乡 应急办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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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写说明: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 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 “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 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