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树坳乡2024年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 “打非治违”工作实施方案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4-07-13 11:29

大树坳2024年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

“打非治违”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县安委办要求,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决策部署,坚决扛起安全生产重大政治责任,深刻汲取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忧患意识、底线思维,常态化抓好我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坚决遏制较大事故、有效控制一般事故”目标,全面总结推广我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经验与做法,坚持推进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常态化,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风险防控能力显著提升、安全治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基本原则。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坚持常抓不懈、高压态势、标本兼治,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严格治理违规违章行为,最大限度压缩非法违法行为生存空间。

二、打击治理重点

重点打击治理消防、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城燃气、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生态环境、森林防灭火、教育行业、特种设备、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3.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4.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出具失实报告的。

6.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7.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9.建设项目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或投入生产、使用的。

10.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经营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12.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二)行业领域内容。

1.消防。(1)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2)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3)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的;(4)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5)破坏建筑物的防火、防烟分区的;(6)违规电焊使用明火作业的;(7)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8)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障碍物的;(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建筑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10)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11)小型生产经营场所违规住人,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存在重大火灾风险的;钢结构厂房库房违法违规建设,消防安全条件和管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12)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建筑施工。(1)房屋市政工程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违法违规建设、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2)建筑施工领域高边坡、深基坑、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未按程序审批或未按审批方案实施的;(3)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的;(4)建筑起重机械不按规定备案、登记、使用的;(5)房屋市政工程防范高处坠落措施不到位的;(6)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重大变更未按程序重新报审,现场擅自实施的;(7)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随意压缩合同工期的;(8)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9)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有效证件上岗的。(10)长期停工停建的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复工复建的。(11)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交通运输。(1)车辆超员、超速、超限超载和驾驶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2)货车、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人的;(3)面包车、私家车、“营转非”、网约车等非法违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4)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5)违法违规装载、运输危险物品的;(6)船舶非法改装、未按规定行驶停泊、超员超载,船舶无证航行、船员无证驾驶的;(7)违反客船禁限航规定冒险航行的。

4.城燃气。(1)企业不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2)燃气场站设施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3)非法违法储存、运输、充装、销售燃气,违规存放使用气瓶的;(4)生产、销售和安装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设备和配件的;(5)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后不能正常使用的。

5.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1)各类非法违法“小化工”制售成品油“黑窝点”,流动罐车及自用油违法对外销售的;(2)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未落实包保责任、未开展治理或管控的;(3)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店超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过期从事生产经营;“一证多厂”、转包分包的。(4)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设施失效不及时整改、人员培训不到位、违章操作的。(5)烟花爆竹零售店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违规行为的。(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超许可范围储存经营烟花爆竹,通过非法渠道进购烟花爆竹产品的。(7)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从业人员未经过培训参与烟花爆竹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6.工贸。(1)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或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的。(2)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7.生态环境。(1)已建、在建化工经营企业未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的;(2)储存化学物质存在外溢风险的;(3)通过私设暗管规避监管,或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非法排放工业废水的;(4)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5)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的;(6)工业渣场等存在超量、超高、超界堆存的;(7)渣场非法占用河道、毁林占林的;(8)违法违规向水库、江河、湖泊等排放废渣的。(9)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新增建设项目。(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8.森林防灭火。(1)高火险天气在林缘、林内烧田埂、烧杂草、烧秸秆、烧灰积肥、烧垃圾、烧垦开荒的。(2)在林区和草地焚烧纸钱、上灯点烛、 燃放花炮、焚香祭祀的。(3)未经审批、未在允许天气条件、未按操作规程开展炼山造林、点烧隔离带的;林区建设、施工单位未履行报备许可手续或未履行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的。(4)非法携带火种进入山林的;(5)在林区内吸烟、篝火、烧烤、野炊和燃放花炮、放孔明灯的;(6)在输配电线路廊道内非法种植超高植物,在防火阻隔带内非法种植农作物等违法违规行为。(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9.教育行业。(1)人员住宿场所与加工、生产、存储、经营等场所“三合一”“多合一”的;(2)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且不能正常使用的;(3)在建项目有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生产相关手续不完善的;(4)非法违法储存、运输、充装、销售燃气,违规存放使用气瓶的;(5)学校食堂、小卖部使用燃气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安装后不能正常使用的;(6)无照无证、非法营运、拼装车、改装车、三轮车、农用车车辆接送学生的;(7)校车超载、超速,无资质驾驶,酒驾、疲劳驾驶的;(8)校车超范围运行的;(9)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堂工作人员未持有效期内健康证上岗的,没有制定和执行食品食材索证、索票、验收制度的,没有制定和执行食品消毒、留样制度的,饮用水不合格不达标的。(10)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0.特种设备。(1) 特种设备未办理注册登记投入使用的。(2)特种设备检验不合格使用的。(3)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检验超期使用的。(4)使用单位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5)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6)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1.农业农村(农机)。(1)农业机械非法载人的;(2)拖拉机加装改装的;(3)拖拉机运输过程中超载超限的;(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无牌行驶的;(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无证驾驶的;(6)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未按时开展年检的;(7)已公告注销报废的拖拉机(变型拖拉机)或三年未年检的拖拉机上路行驶的;(8)悬挂假牌(套牌)农机号牌的机动车辆的;(9)未取得农资经营许可资质销售农资的。(10)销售国家禁限用、标签不合格、假冒伪劣、过期等农(兽)药、化肥、种子等农资的。(11)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资质开展动物诊疗、销售兽药、接种免疫等工作的。(12)农业生产主体未按规定对化粪池(沼气池)、姜窖(苕窖)等密闭空间进行安全管护的。(1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2. 卫生健康。(1)医疗卫生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所在的主体建筑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未依法取得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的;(2)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的;(3)违规动火动焊的;(4)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6)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7)消防力量、消防装备、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平面布局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重点工作措施

1.加强监管执法。各村、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加强监管执法,,科学制定监管执法计划,明确重点检查企业和重点执法事项,确保对较大及以上风险、重大事故隐患、重点人员盯死看牢。要配齐配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提升监管执法实效。

2.加强打击整治力度。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各村、安委会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问题隐患依法实施惩戒,坚决杜绝监管执法“宽、松、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

3.强化举报奖励。各村、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在企业和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悬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加大宣传力度,发动群众和职工举报非法违法行为,信访举报要立即核查处理,对非法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4.定期通报曝光案例。安委办每季度曝光查处的反面典型案例不少于1例,重大及公众关注的典型案例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形成震慑。

5.加大行刑衔接力度。严格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加强事前严重违法行为刑事责任追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司法,不得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打招呼、请托说情等妨碍、阻挠、干扰行政执法的情形,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村、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持续健全完善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机制。要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同时,要继续做好“打非治违”经费保障,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追责问效。建立完善部门检查、村委排查和企业自查工作制度。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走过场、监管执法“宽松软”的,综合采取警示、约谈、通报、考核、挂“黄牌”等方式追责问效;对失控漏管、执法检查不到位而导致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长期存在或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并将常态化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

大树坳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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