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林业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 芷江侗族自治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 吴金华
受托单位: 芷江侗族自治县 (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芷江侗族自 治县林业局委托芷江侗族自治县 乡(镇)人民政府林
业行政处罚权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一、委托执法事项
对辖区内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查处森林 防灭火违法行为:1、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2、 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的行为;3、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4、查处擅自在森林防火 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的行为;5在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 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6、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 区的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7、在森林高火险期
内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
对辖区内采伐森林或林木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查处 辖区内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滥伐林木和盗伐林木等违法采伐行
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具体行使下列执法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行为、林
木采伐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森林防灭火行为、林木采伐行 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时,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
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委托单位报告。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受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
处罚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
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 果。在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托单位的过错责
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 或者撤销。受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委托单位可以解除本委托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
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督促受托单位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等 ;
(二)受托单位责任
1.受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
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受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
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
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培训,参与和配合委
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6.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
的问题;
7.因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的,应在委托单位指导下,具体负责举证及出庭应诉等法律
事务;
8.受托单位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依程序办理林业行政案 件,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单
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执法期限
从 2 0 2 4 年 1 月 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 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到期之后,经委托单位审核
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协议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
委托。
五 、对未纳入本次委托乡镇行使的执法事项:查处违法 使用林地行为、查处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行为、 查处违 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行为、查处非法收购、加工、 运输林木行为等涉林违法行为林业行政处罚权限,乡镇要针 对该款涉林违法行为及时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同时将有关问
题线索移交芷江侗族自治县林业局进行处理。
六、本委托协议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各执1 份,怀化市林业局和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执一份。交
县人民政府备案的由县司法局保存。
委托单位(公章): 受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 0 2 3 年 1 2 月 3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