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4-03-12 10:43

林业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         芷江侗族自治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            吴金华                  

受托单位:  芷江侗族自治县(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芷江侗族自治县林业局委托芷江侗族自治县(镇)人民政府林

业行政处罚权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一、委托执法事项

对辖区内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查处森林防灭火违法行为:1、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2、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的行为;3、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4、查处擅自在森林防火 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的行为;5在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 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6、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 区的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7、在森林高火险期

内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

对辖区内采伐森林或林木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查处辖区内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滥伐林木和盗伐林木等违法采伐行


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具体行使下列执法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行为、林

木采伐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森林防灭火行为、林木采伐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时,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

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委托单位报告。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受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

处罚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

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托单位的过错责

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委托单位可以解除本委托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

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督促受托单位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托单位责任

1.受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

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

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

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培训,参与和配合委

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6.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

的问题;

7.因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应在委托单位指导下,具体负责举证及出庭应诉等法律

事务;

8.受托单位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依程序办理林业行政案件,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单

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执法期限

20241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到期之后,经委托单位审核

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协议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


委托。

对未纳入本次委托乡镇行使的执法事项:查处违法使用林地行为、查处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行为、查处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行为、查处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行为等涉林违法行为林业行政处罚权限,乡镇要针对该款涉林违法行为及时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同时将有关问

题线索移交芷江侗族自治县林业局进行处理。

六、本委托协议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各执1份,怀化市林业局和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执一份。交

县人民政府备案的由县司法局保存。

委托单位(公章):            受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31231 日

打印 来源:芷江县洞下场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