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4-10-17 16:08

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执法委托


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芷江侗族自治县三道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为加强对涉农领域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明确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相关法律法规,经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与三道坑镇人民政府双方协商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一事签订如下协议。

一、委托执法事项

对辖区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渔业捕捞活动、农村村民建房的日常监管工作,并查处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使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委托权限范围内的未定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实施村民违法建房、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各类违法行为。

(一)行政检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乡镇从事未定点生猪屠宰活动、渔业捕捞活动、农村村民建房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从事未定点生猪屠宰活动、渔业捕捞活动、农村村民建房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违法规行为时,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向委托单位报告。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或者受理举报的非法、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追究受委托单位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应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与考核,依法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4.受委托单位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行为,必须经委托单位法制部门审核把关后,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5.受委托单位未经委托单位同意或法制部门审核把关,以自己的名义私自作出行政行为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所有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6.受委托单位应将所有委托执法处理事项登记存档,并报委托单位备案,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受委托单位因工作不力、不当执法、失职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保证执法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及有关设备设施。

9.受委托单位定期向委托单位报送农业行政执法案件登记表和半年、年度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四、其他约定事项

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单位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受委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从2024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止。期满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因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调整赋予乡镇履行相关委托事项职权以后,相关委托事项自行终止。

六、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市农业农村局一份,县人民政府一份(县司法局保存)。

附件: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委托权力清单

委托单位: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委托权力清单

序号

执法

事项

执法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1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执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法律规定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委托芷江侗族自治县各乡镇在本行政辖区内行使该项行政处罚权。

2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执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法律规定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委托芷江侗族自治县各乡镇在本行政辖区内行使该项行政处罚权。

3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执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法律规定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委托芷江侗族自治县各乡镇在本行政辖区内行使该项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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