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4-07-10 11:05

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为促进芷江县政府门户网站及各部门、各乡镇信息采集、发布、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政府网站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政府网站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二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示类信息,应当在公示起始日前(含当日)予以公开。

第三条  凡在市内、县内主流媒体(报纸、电视、电台)上刊登、发布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向县政府门户网站提供。

第四条  政府门户网站主页信息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发布;各县直部门及乡镇子模块信息由部门及乡镇信息管理员自行上传发布。

第五条  信息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各部门、各乡镇主要领导是网站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信息发布程序:

(一)信息人员拟定信息内容并填写《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务公开审批表》。

(二)在政府门户网主页发布信息的,信息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单位审核完毕后提交拟公开单位分管县领导审签,之后提交县政务服务中心。

(三)县政府网站管理人员根据有关领导意见,审核认为程序符合相关要求后可上网发布信息。

(三)县政务政服务中心直接拟发的信息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必须经分管县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四)县直部门及乡镇在政府网站子模块发布的信息,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上传,信息经县政府网站管理人员审核后予以发布。

第七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必须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各乡镇在制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以简化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程序。

第九条  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发布前认真填写《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务公开审批表》,所有上传信息及其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审批表、登记表要存档保存,以备查阅。部门或乡镇自行上传信息的,审核资料由各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严禁违反“九不准”、触犯“七条底线”的违法违规有害信息上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9种情形: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一条  严禁在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上传。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消除。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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