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和平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江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医保处字〔2024〕第3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芷江和平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1228MA4LLC****
住所或地址:芷江侗族自治县**镇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向*态
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24年9月19日起 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超标准收费、复收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等违规问题,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48726.58 元。
相关证据::怀化市医疗保障局飞行检查组交办的以下的资料: 病历复印资料及医保取证资料10份;询问笔录1份;检查笔录单1份;检查反馈资料2份;其他资料2份,总计16份,复核检查组《现场复核检查报告》1份,芷江和平医院申诉材料1份,芷江和平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向*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等相关证据为凭。
综上,由于你单位违反了由于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35号令《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35号令《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①超标准收费问题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9038.58元、属于裁量基准裁量阶次中的“一般C档”,将予以全部追回,再处1.5倍罚款计28557.87元。②重复收费问题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960元、属于裁量基准裁量阶次中的“轻微D档”,将予以全部追回、再处1倍罚款计3960元。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问题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5728元,属于裁量基准裁量阶次中的“一般C档”,将予以全部追回,再处1.5倍罚款计38592元。
上述处理共计追回违规所涉金额48726.58元,行政处罚71109.87元。以上金额合计为119836.45元。
当事人以上两项金额共计119836.45元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和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1)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 户名: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 账号:1878290104000****(罚款71109.87元)
(2)退回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 户名:芷江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账号: 1878290104000****(退回金额48726.5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医疗保障局或者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芷江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6日